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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1·案例|魏某个人破产和解案

作者: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 时间:2022-01-10 阅读次数:676 次 来自: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

案件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365(个7)号

基本案情

债务人魏某自2017年至2018年间投资店面经营女装,后其妻怀孕,店面无人管理,亏损倒闭。在其妻怀孕和生孩子期间,由于工作不稳定,魏某频繁刷信用卡消费。魏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和解,申报债务约73万元、申报财产约4万元,并提交了工作和收入证明、和解可行性报告。

审理情况

2021年7月2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魏某的破产和解申请,同时具函委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和解。2021年8月3日,管理署在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魏某申请个人破产和解相关信息、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等。共有10名债权人向管理署申报债权,债权金额总计709136.74元,其中借款本金662226.31元,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46910.43元,均为普通债权。经管理署调查核实,截至2021年8月30日,魏某及其妻子账户余额和其他财物价值合计11万多元。魏某目前每月收入15696元、年底有奖金,魏某妻子每月收入约3000元。管理署协助魏某制订了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为:1.债权人的债权本金100%受偿,除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零。2.债务人按月清偿债务,分54个月清偿完毕,债务人可选择提前清偿;债务人妻子自愿与债务人一同偿还债务。自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次月起,债务人在每月20日前将应清偿的金额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各债权人按照所持债权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2021年9月16日,管理署组织债权人召开了和解会议,和解协议草案经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

2021年10月9日,魏某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并提交了债权人名册、债务人财产和债务说明、管理署出具的和解情况说明等材料。深圳中院对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并进行了听证审查。2021年11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魏某和解协议,终结魏某个人和解程序。

裁判者说

本案为我国首例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个人破产条例确立了债务人破产状态下的三项和解制度:自行和解、庭内和解、委托和解。相较于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委托和解系个人破产条例在破产和解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人民法院决定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委托和解打开了社会力量参与破产事务处理的通道,为破产事务处理搭建了广阔的平台。社会力量参与破产问题的处理,在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负债,协调债权人立场,以及判断债务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有利于降低破产司法成本,提高破产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比如金融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其行业管理、服务的优势快速归集、核实债务人的金融负债,并利用其熟悉呆坏账核减等金融政策的优势协调金融债权人的立场,促进达成共识。

适用委托和解规则,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委托和解应当在破产制度框架内进行。委托和解仍然属于破产和解,应当遵守破产制度特有的债权申报、止息、集中清偿规则,以及债务人行为限制等规定。其次,委托和解应当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人。破产制度是诚信之法,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委托和解制度自然不能例外。管理署在组织本案和解时,重点对魏某的资产、负债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核实,并与魏某的陈述、申报情况进行比对,目的就是要对魏某是否属于诚信债务人作出判断。最后,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和解程序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魏某提交的和解协议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要求魏某提交管理署出具的和解情况说明,对和解协议予以公告,进行了听证审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防止破产欺诈,保证和解协议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相符,同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简介 

赵    钟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

赵钟,深圳破产法庭法官,曾在研究室工作多年。起草法院工作报告、破产审判白皮书、专项审判工作报告等综合文稿、专题调研、审判指引、规范性文件等总计已逾千件。主审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企业清算类案件已逾五百件。参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提供了部分条文草案建议稿。曾获得嘉奖、专项表彰、个人三等功等多项奖励。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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