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顾2021·案例|海纳公司破产清算案
作者: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 时间:2022-01-09 阅读次数:847 次 来自: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
案件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235号
基本案情
深圳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康某某、吴某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8)第2389号调解书,海纳公司应向谭某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38万元。谭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执行。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执1872号决定,认为海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将海纳公司移送破产清算。2020年4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海纳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海纳公司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5家债权人的5笔债权合计308万多元,其中,普通债权4笔,金额合计242万多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1笔,金额66万多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发生原因为龚某父亲因海纳公司安排的雇佣活动而死亡,海纳公司应向龚某赔偿70万多元,仍有66万多元无法得到清偿。经管理人报请法院审核龚某债权的性质,法院认为,龚某申报的债权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定性为普通债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龚某的合法权益,遂指导管理人将该债权单独列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经管理人调查,海纳公司主要财务资料不完整,公司财产仅有一部非营运小汽车。
经管理人协调,海纳公司股东康某某与其余4家普通债权人达成了《代偿协议书》,康某某亦自愿代海纳公司清偿龚某的全部债权,并将66万多元全额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将提存款付至龚某账户。2021年1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海纳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裁判者说
《企业破产法》规定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为: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社保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性质以及清偿顺序并未做出特别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债务人企业破产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不仅无法得到合理赔偿,还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
本案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普通债权进行区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人身权保障应当优于财产权保障,将龚某的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单列出来,明确债权性质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并对其清偿给予了特别关注。最终在代偿安排中该笔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得到了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全额清偿,充分保障了相关权利人权益。该做法与法律倡导的公平合理原则相符。
实践中,企业因侵害他人权利需要赔偿的情况不在少数,因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造成事故的肇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破产企业享有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安排一个适当的清偿顺序进行特殊保护。本案对该类债权的特别关注体现了法治社会中能给予受害者的最直接的安慰,也符合《民法典》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本案可为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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