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 时间:2022-01-14 阅读次数:1226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
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
招募公告
2021年12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登封市法院)作出(2021)豫0185破申7号决定书,决定对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博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豫0185破申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跃博公司预重整工作进度,为高质高效推动工作进展,有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跃博公司重整价值,经向登封市法院报告,现公开招募跃博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欢迎有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单位及个人积极报名。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招募须知
(一)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投资人,接受各方的监督,本次投资人招募拟采取公开招募方式进行。为使意向投资人了解跃博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特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参考资料使用。
(三)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为管理人初步了解的情况,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能,并不当然替代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详细了解跃博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等情况,或需对跃博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请按照本招募公告的规定正式提交报名材料,缴纳报名保证金并签署《保密承诺书》后进行。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视为同意按照跃博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故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能存在未依法申报的债权,需要重整后的跃博公司进行相应清偿,请投资人在制作重整投资方案时对该等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考虑。
(五)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跃博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跃博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250万元,住所地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为康建伟,经营范围为汽车电子电器、汽车配件、智能家居、电动工具;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跃博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河南三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4375 |
70 |
2 |
张石峰 |
1250 |
20 |
3 |
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
625 |
10 |
合 计 |
6250 |
100 |
|
(二)经营情况
跃博公司是一家集汽车电子电器、车联网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先后被认定为“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跃博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并行设计和与客户同步开发能力,通过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已掌握了一套核心技术。目前,跃博公司可配合主机厂应用CAN/LIN总线技术,对整车电器进行构架的应用,开发智能电器盒、系统模块、智能开关等产品,实现全车的智能控制,增强系统电器的功能和可靠性,达到平台化开发的要求。现存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40余项,软件著作权20余项。公司技术中心先后被认定为“郑州市汽车电器(CAN)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河南省智能车联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跃博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中央电器盒、智能电器盒、独立BCM、车身控制模块等,产品可用于新能源汽车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朝阳产业。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内知名的汽车生产厂家,比如:郑州宇通、三一重工、陕重汽、徐州重工、宇通重工等。
目前,跃博公司尚能维持正常生产,研发技术团队等职工队伍稳定。
(三)主要资产
1.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
跃博公司现生产厂区所在地为2004年取得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登国用(2005)字第00037号土地,面积54506.67㎡(81.78亩),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在该宗土地上,跃博公司建有办公楼、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其中主要的八栋建筑物已办理房产证,证载面积合计为32,108.65㎡。

(跃博公司厂区直观图)

(跃博公司办公楼及相连的厂房,均为混凝土结构)
2. 机器设备资产
跃博公司目前拥有模具加工设备和SMT生产线。该生产线自动化程度和生产效率相对较高,公司生产线年产值最高时曾达到近2亿元。

(部分机器设备)
三、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可联合参与本次重整投资。
(二)同等条件下,具有汽车配件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经营管理经验者优先。
(三)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偿还债务并恢复跃博公司的资金周转。
(四)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债务,自身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四、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前(含当日)至管理人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本公告发出前已自行联系跃博公司表达投资意向的投资人也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
(二)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文件递交地点:河南省登封市守敬路633号(123数码智能酒店201室)(接受现场报名及邮寄报名方式)。
联系人:张律师15981919755;赫律师13603713769。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意向投资人报名时应提交《投资意向书》,明确表明投资意向以及遵照本招募公告规定的流程开展有关工作的承诺,并按如下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作为投资意向书附件。
1.资格证明文件
(1)投资人为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签字按指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两个以上投资人联合体的,应提供各自的加盖公章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联合投资相关法律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3)指定联系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资人简介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组织架构、荣誉及资质、是否拥有上市公司平台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等,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3.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决议拟对跃博公司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如财务报告经审计的,可提交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
6.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详细载明后续与管理人来往文件的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注:上述报名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报名材料一式三份。)
7.特别说明
新设立企业应按上述2-5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五、初步筛选后确定合格意向投资人
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为合格意向投资人。投资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管理人通知补正,并给与3个工作日的补正期间。
合格意向投资人应及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未正式报名。正式报名后,可对跃博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管理人配合提供关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营运情况等尽调所需的相应材料。
六、投资人遴选流程
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后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如果具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方案的,管理人组织对方案进行评选,并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
(一)完成尽职调查后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合格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成功后立即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时间为15日。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拟投入的资金、投资条件、重整后的经营方案、偿债资金来源、偿债总额、偿债方式和时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主要事项。
(二)缴纳投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同时,缴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投资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或未足额缴纳投资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管理人按照《保密协议》约定无息退还报名保证金。
(三)投资人评选
在收到全部合格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后,管理人将组织评选,确定最终一名重整投资人、一至两名备选投资人。自确定重整投资人并与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投资保证金。
关于遴选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合格意向投资人报名成功后,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七、报名保证金和投资保证金的管理
(一)报名保证金和投资保证金均缴纳至管理人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专门管理。
(二)意向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如拟退出投资的,可向管理人书面说明退出投资和退还报名保证金的诉求,并承诺继续对尽调中掌握的跃博公司资料履行保密义务后,管理人将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无息退还报名保证金。
(三)管理人将在与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无息退还其他投资人交纳的投资保证金。
(四)本案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重整计划未获法院批准的,管理人无息退还所有意向投资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和投资保证金。
(五)如果经遴选,已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和备选投资人的,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退还投资保证金:
1.未按约定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不履行义务的;
2.在法院裁定批准跃博公司重整计划前,单方面提出退出投资的;
3.法院裁定批准跃博公司重整计划后,不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投资款项及其他违反投资协议约定事项的。
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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