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谈《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作者:刘岩 时间:2010-01-18 阅读次数:509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该会议纪要中,一些新的经验和新的亮点,为我们作为专业的清算机构办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
一、强制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有效途径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根据该条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自愿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等强制解散情况下,应当进行清算。但是事实上,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销声匿迹,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置公司账册及公司资产流失于不顾,甚至故意篡改、毁损公司账册或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公司利害关系人,如中小股东、企业劳动者等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市场安全秩序构成威胁和破坏。因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遵循“揭开法人面纱”的法理,赋予了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也明确了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在清算中的责任。
二、会议纪要明确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定原则、法律程序等。
目前在金融危机仍在肆虐,大量中小企业濒临倒闭,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会议纪要的公布如同及时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算程序的不足。在会议纪要中,首先确立了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三点原则,即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坚持清算效率原则、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强制清算程序结束了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因此,法院应当坚持形式上的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坚持清算效率、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在兼顾股东、债权人、职工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同时,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会议纪要中将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管辖与级别管辖进行了统一,并且明确指出,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同时明确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会议纪要中确定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法律文书的制定规则,从而规范了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诉案件的法定形式。
公司强制清算具体程序如何操作,公司法并未列明具体的实施方式、步骤和程序。但会议纪要对法院如何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的资格、薪酬及组成,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清算责任的认定,清算期间的确定,清算通知和公告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及其争议的处理,财产会计报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制作与确认等一系列程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明确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限的标准,具体实施细节可以参阅会议纪要。
三、对会议纪要与实践相衔接的一些思考
1、 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认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近期,我们公司处理着一件因股东僵局导致法院强制清算的案例,清算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良好,但是因股东之间纠纷,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清算。但是,如果因强制清算而导致停产、停业,那么对职工、社会及企业本身都会造成较大损失。此时,认定继续经营是否与清算有关或采取何种方式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清算企业的权益则关系重大。对此,会议纪要没有明确的进行讨论,在实践中,我们就要遵循清算效益、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来进行讨论、判断。
2、如何确定清算组法律地位,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虽由法院选任并接受法院监督,但与破产清算不同,公司强制清算中,公司股东会的权力仍然存续,但限于清算工作的范围。清算组的地位则类似于董事会,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公司。清算组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制作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后,应当报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事务时,既享有公司规定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清算义务,还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违反诚信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有争议的债权能否进行申报。公司解散后,在公告期内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以及尚存部分有争议的债权,如需要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将来实现的债权及因公司账册资料遗失或无法取得难以查实的债权。这些不确定债权是否可以申报、申报后能否得到确认,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会议纪要没有做出说明,仍需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无论债权是否存在争议,无论是否及时申报,都不可否认其债权的存在可能,但债权必须进行申报方可纳入清算范围,对于已申报而公司没有合法处理的债权涉及清算人责任,如清算人存在违法行为,可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已申报而无法核实的债权,如因公司缺乏基本财务账册或由于股东过错导致财务账册存在重大缺漏,使公司无法清算的,可直接追究股东对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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