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析《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对办理破产的促进作用
作者:上海第三中院公众号 时间:2022-03-14 阅读次数:151 次 来自:上海第三中院公众号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退出规定》),这是上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首批浦东新区法规之一,该法规着力拓宽、畅通市场主体的依法退出渠道,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源头上减少僵尸企业产生以及分流缓解司法破产程序的压力。与此同时,该法规对法院办理破产具有促进意义。
一、明确规定了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使破产程序中清理企业对外投资的渠道更加畅通和便捷。
《退出规定》第六条,“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除名决定。”
《退出规定》第八条,“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届满六个月,市场主体仍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催告,并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上述规定针对当前大量僵尸企业难以及时清退出市场的问题,不仅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引导或强制此类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为清退僵尸企业开启加速键,也更便利司法破产程序畅通对外投资企业清理的渠道,从而有助于提高法院办理破产质效。
二、进一步细化简易注销程序,有利于破产企业子公司的清理便利和效率。
《退出规定》第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十日。”
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简易注销”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举措:一是拓宽了公示渠道,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外,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二是缩短了公示时间,从二十日压缩至十日。该举措提高了市场主体退出效率,也有助于破产司法程序中涉及对外投资企业清理效率的提升和办理的便利。
三、严格落实行政登记机关的责任,明确应当依照法院作出的裁定办理注销登记。
《退出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规定源于《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其与《登记管理条例》侧重规制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所不同,《退出规定》更着力于破解企业注销环节存在的行政登记机关对管理人依法履职支持不到位的堵点,侧重以行政登记机关为规制对象,明确规定了行政登记机关在此等情形下应当配合司法程序依法办理注销的责任义务,从而确保国家相关规定的落地见效。《退出规定》的该项立法设计,为破解“办理注销难”问题提供更刚性的手段,能更好支持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依法快速完成办理破产的注销程序。
四、注销流程全部纳入网上办理,便于破产管理人高效履职。
《退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优化市场主体退出登记程序,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推动市场主体退出全程线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共享、程序对接和协同办理等工作。”
实践中,破产程序的注销环节存在用时久、效率低而影响整个破产办理效率的问题。该条规定以行政手段积极推动网上办事,能够节省传统线下办理注销工作所需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及费用等。
综上,《退出规定》对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优化,有助于降低破产办案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对于人民法院办理破产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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