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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价值云峰会 | 陆晓燕:信息化利于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作者: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11 阅读次数:301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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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20日,第二届MAX价值云峰会在云端开播。本届云峰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旨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升级。

本届云峰会由徐阳光教授担任总策划和总导演,视频访谈涵盖全国30多个城市170多位行业代表的精彩分享,视频播放总时长约13个小时,分三天播放,按照三大篇章行进:现实篇主题为“‘办理破产’数字化创新与价值最大化探讨”;探索篇主题为“个人破产探索+(预)重整实践+房企破产案例分享”;未来篇主题为“破产审判数字化与营商环境法治化之路”。

本届云峰会通过新浪微博、百度直播、网易新闻等多平台直播,全网2000万+的观看人次,突破时空限制,给法学界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为了更好地传播本次云峰会的研讨成果,主办方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每位嘉宾的视频演讲和文字内容。

今天为您推送的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陆晓燕法官的发言视频和文字实录。特此说明并致谢!

信息化利于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党组书记 陆晓燕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第二届价值云峰会,今天,我想从破产程序为何特别需要信息化的角度来展开我的观点。

我认为,破产程序之所以特别需要信息化,是因为破产是一个参与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多元博弈激烈的程序,那么这样的程序注定只有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才能保证各方主体公正的权利以及高效的交易,也就是我们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公正与效率。

首先,关于我对破产程序的理解,可以通俗归纳为一个由特殊老板管理特殊企业的程序,特殊老板是债权人,特殊企业就是破产企业。当企业资大于债时,所有者权益为正,因此企业由股东所有,股东是正常企业的老板。但是,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由于股东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资产缺口则由所有债权人买单。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成为破产企业的老板,需要去管理这个破产企业。那么,特殊老板管特殊企业的程序与普通老板管理普通企业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共性,比如需要内部的治理机构,也需要外部的交易结构,以及政府会对它实施一些公共管理,提供一些公共服务。

当然,正是因为是一个特殊老板管特殊企业的程序,所以又多了一些个性化的设计,即企业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公正与效率。换言之,破产程序不仅有政府的公共管理,还有法院的参与,形成府院联动,这就是破产府院联动的概念。

那么在这样一个程序当中,我们需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提供一个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通道。那么,接下来我将逐一分解开来讲。

首先,信息化如何实现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很简单,正是因为交易主体众多,他们都要在这个程序当中去行使决策权,而行使决策权的基础必然是充分实现知情权,在知情权的基础上,去有效地博弈以及公正地竞争,从而实现对自己决策的自主,以及对他人行为的监督,这就是信息化对于实现公正的意义所在。

破产程序需要信息化也与程序主体的特征有关,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参与主体,那么他与平时正常企业中的股东有什么不同之处呢?这些不同之处就决定了破产程序特别需要信息化,在这里,我归纳出三个具有个性化的债权人的特征:第一,债权人人数众多而且不确定,其不像股东那样明确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而需要我们在破产程序当中去寻找发现和确认的。那么,与此同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总是人数众多,于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更像是股民对公众公司的管理一样,需要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让大家能够了解公开信息,进而进行准确的信息交换,实现信息的对称。

第二,债权人成员之间的结构复杂以及具有非人合性。结构复杂是指他不像一般正常企业的股东一样,除了一些特殊的股权结构设计,正常企业的股东们都是权利平等的。但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存在不同的组别,比如有特别优先权的组别,一般优先权的组别,普通债权的组别,劣后债权的组别,而同一组别的债权人才能平权,所以他们的结构比较复杂,进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交易博弈的方式也会更加的多元。

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具有非人合性,他们不像股东那样都是亲朋好友才会在一起开办企业,而债权人他是被动的,他们原本可能素不相识,只是被迫无奈地被动地牵连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必须团结一致去做大蛋糕。但是,这种做大蛋糕的欲望以及合作性在这个团体当中应该说是比较弱的,因为他们的信任基础比较差,相反争抢蛋糕,消耗蛋糕的可能性会大大的增加。于是在这种情况下,给他们提供一个公开的信息环境,在他们准确地抓取到信息之后,他们才能够有效地正确地去选择什么时候可以对抗,什么时候必须合作,如何在将蛋糕分配好的同时又能不消耗蛋糕并且努力地把蛋糕做大,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债权人对破产事务不是专业的,其不像股东是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内开展经营,所以破产程序为其配套了管理人制度,由管理人提供专业的服务。然而,他们不像股东们可以自己去选高管,债权人并不是自己选择管理人的,而是由法院帮他选的,当然这也是迫于无奈的一个制度设计,这是因为在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我们根本无法找到债权人在哪里,需要管理人进场以后,再去寻找发现和确认债权人。那么,为了解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法院就担任其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替那些还没有浮出水面的债权人先选好管理人,再让管理人去寻找债权人。

基于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往往债权人对管理人的信任基础是比较差的,当然会格外警惕管理人是不是有这个能力为他们服务以及公正地为他们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全心全意独立地听从于债权人的这个决策权,以及履行一些职责。

那么,只有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才能消除这种隔阂,当然,在消除隔阂的同时,如果管理人确实有失职行为,也方便债权人更好地进行监督。我们大家会看到,随着破产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债权人起诉管理人的案例是越来越多了。应该说,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我们的信息平台给债权人监督管理人履职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信息,让他们去抓取管理人的失职之处,同时增强了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基于以上三个特征,我们会看到债权人格外需要信息化。那么投资人呢?破产程序中的投资人,无论是清算中的财产投资人,还是重整中的股权投资人,他们都需要信息化。投资人不仅要面对跟交易对手债权人之间的博弈,还要面对跟其他的潜在投资人之间的竞争。他们对于自己有意向进行交易的标的企业,目前也是由债权人以及管理人掌控的企业,他们要准确的抓取其中的信息,才能知道这个企业到底有没有价值,是具有财产价值,还是整体的营运价值。如果是财产价值的话,他们应该购买哪些财产,如果是营运价值的话,他们应该以何种方式来获得股权,以及在获取企业股权时,思考需要剥离掉哪些无效资产和保留哪些有效资产,甚至于进行资产的重组等。那么,这些投资决策需要投资人在充分的行使知情权以后才能够去行使有效的决策权和有效的监督权,而信息化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些要求。

其次,关于信息化如何实现效率,应该说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一个共识。通俗的来讲,就像我们现在正处在这样一个疫情环境当中,如果我们没有实现破产的信息化,那么现在我们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没有办法进行审理,像那种点对点的,一个原告一个被告的那种纠纷案件也许还可以审理,但是像这种债权人数特别众多,现在疫情又没法聚集的情况下,怎么样去召开债权人会议,怎么样去召开投资人的招募说明会,以及怎么样向全国发布公告寻找潜在的交易伙伴,那么这些都需要信息化。在现在的疫情环境下,我们能够是先继续保证债权人会议高效召开,促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有效形成,应该说是破产信息化成果的转化和体现。

最后,我用一句话来归纳破产信息化的重要性,就是对于破产程序这样一个参与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多元博弈激烈的程序,它提供给每一个走进其中市场主体一个信息对称的交易环境,从而能够开展公平的竞争,准确的判断,精准的博弈,最后实现各方主体的价值最大化,破产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市场资源配置的最高效。那么,这就是破产信息化对于当下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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