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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破产法实务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13 阅读次数:506 次 来自:破产法实务公众号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推进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凡在巴中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上述事务所在巴中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人员,并能够胜任破产管理工作,均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已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无需再次申请。本院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专业能力、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从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本院不予审核: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本院认为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执业证书、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事务所分别注明具有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从业的人员人数; 

3.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4.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6.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或受托参与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诉业务的协议或法律文书。受聘或受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实务的协议或法律文书。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负责人姓名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7.近三年机构及机构执行人员所受与核心业务有关的表彰、荣誉;

 8.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9.开户银行及账号; 

10.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请、评审程序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机构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行评审。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之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逾期申报或资料不全、不够基本报名条件的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八份并装订成册、电子版一份,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相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之前。 

(二)审核: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会同破产案件承办部门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对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的3日内补正。逾期申请或者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请。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初步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定。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询问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选定进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 

(三)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本院政务网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2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五)确定:评审委员会研究确认后,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评定标准及评审程序由市中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定标准 

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综合评定,评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

②执业年限。

③执业表彰。最近3年内,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次数。 

2、机构规模

①从业人员。包括专职律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

②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包括地址和面积。 

3、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担任管理人(清算组)或者本所受聘于管理人(清算组),并由所内现任专职律师办理的企业破产、清算事务。 

4、执业能力

最近3年专职律师人均每年办理商事诉讼案件,或者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

②执业年限。

③执业表彰。最近3年内,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次数。 

2、机构规模

①从业人员。包括助理会计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专职、兼职律师。

②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包括地址和面积。 

3、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接受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委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及清算前期资产清查等相关审计业务;本所担任管理人(清算组)或本所内注册会计师受聘于管理人或清算组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 

4、执业能力

2021年度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金额。

2021年度人均出具审计报告的数量。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1、执业业绩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

②执业年限。

③执业表彰。最近3年内,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次数。 

2、机构规模

①从业人员。包括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具有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

②注册资金。

③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包括地址和面积。 

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五、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注意事项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并装订成册,到本院现场递交。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版。 

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申报人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参评资格或予以除名处理,同时五年内本院不再受理其编制入册申请。 

报名时间:2022年3月30日前。 

报名地点:巴中市巴州区石井街251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0827-5817932 

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首页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上刊登公告,相关附件请在上述网页公告页面下载。 

来源: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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