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快启动破产法修改 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6-06-02 阅读次数:4957 次 来自:中国证券报
其它重要制度的修改
1、厘清破产财产分配顺位
《企业破产法》吸收了各国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特别保护的国际经验,在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确立了担保债权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在我国优先权仍是法律规定不清晰、法律之间互相冲突打架的问题。因此,破产法应对各类优先债权进行细化,越细越有操作性,同时也应当将所有种类的破产优先权均纳入一部破产法中,避免过多优先债权种类的存在减损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明晰破产与仲裁的关系
随着过去几十年国际贸易特别是跨国投资的发展,仲裁因其独到的优势如保密性、可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得以承认并执行,被商界所推崇。同时,在金融危机阴影未退、全球经济前景不明的大背景下,企业投资失败后的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起来。总体而言,仲裁程序基于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其存在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正常的仲裁协议会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及地点,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及实体规则。基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仅限于程序方面的错误。
与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反,破产清算程序则注重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权的情况下,在破产法院主导或监督下,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优先顺序有序清偿。同时,各国破产法大都制定了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的所有争议均集中到破产法院管辖审理的制度,意在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某种意义上讲,破产程序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破产法院会更多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破产程序中,如遇有破产债务人与某债权人之间存在未决之仲裁协议时,两种程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就更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专属管辖不能排除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约定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依据相关仲裁法理论,通说认为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解除而被认定无效或被解除,属于单独的合同。同时,《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选择决定或履行债务人破产前签订的合同,对于前述独立的仲裁合同,管理人当有权选择解除或履行仲裁协议。因此,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由管理人选择承认或拒绝仲裁程序。
3、完善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置企业职工的问题,完善《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首先,秉持《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在分配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的规定。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其次,应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企业破产后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终止。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管理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终止。原因在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的挑拣履行权,因此,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由其决定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抑或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终止。理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46、48条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权益才能成为破产债权,而且未到期的债权此时应视为到期,故劳动合同应于该基准日终止,才能固定职工的劳动权益。考虑到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优先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以及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劳动债权属于优先的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劳动债权,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终止,都属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并不因劳动合同未终止就变成破产债权,因此,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均存在缺陷,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即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效力。
最后,应通过社会保障等多渠道保障职工权益。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保障上是有倾斜的,而破产法也已经考虑到对劳动者的保护,例如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中能够得到优先受偿。因此,不宜再通过破产法对职工给予更多补偿。应通过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强化对职工权益的保障,妥善运用中央下拨的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总之,《企业破产法》应在职工债权清偿、与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互动等方面应予细化条文,厘清职责边界,解决这个中国特色难题。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