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有权申请破产重整?
作者:admin 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420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的经营出现困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一个企业被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就是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具备一定条件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提出对该企业进行重整,经过重整后,可以使该企业重新回到正常经营状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这里的债务人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就是说,该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提出重整,但必须是其出资数额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而对债权人的条件法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
无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其提出重整申请后,还要经过法院审查,但重整申请的内容及法院依据什么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如何,对此《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此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法院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的规定,便于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东星航空公司在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有8家企业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但都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24日上午做出裁定,要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星集团联合提出的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而包括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宇界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7家重整申请方提出的上诉请求则被驳回。
8月25日上午,武汉市中院将召开东星航空重整的听证会,信中利、东星集团及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将参会。
虽然《企业破产法》对于听证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为了广泛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组织听证也是一个有效办法。
但是,我认为,听证会应当在武汉市中院审查8家申请重整时召开,让每一方申请人都有充分的发言权,从而确定是否重整,驳回哪一方的重整申请。
要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应当让债权人代表也参与听证,以论证重整的可行性,因为其重整的成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建议司法解释中把法院组织听证,列入法院审查重整申请的一个必经程序,以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做出债务人重整裁定,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或者管理在债权人会议上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然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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