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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2-04-26 阅读次数:75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2年4月18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621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国泰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为积极推进国泰公司预重整工作,经惠民县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具备资质和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评估机构,对国泰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现将选聘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概述

1.项目名称: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审计、评估

2.基本情况:国泰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在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621674529904M,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贾万兵,住所地为惠民县文化街68号,营业期限自2008年4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国泰公司经营期间,共开发国泰花苑小区、国泰惠泽园小区两个住宅项目和御水街商业步行街项目,其中住宅项目面积约22.1万㎡、御水街商业步行街项目面积约2.91万㎡。

二、 审计、评估工作范围

(一)审计机构

1.对截至惠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国泰公司进行预重整之日即2022年4月18日的国泰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2.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

3.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4.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协助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5.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6.关注债务人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关注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情况,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关注大额资金往来、流向及其性质,对与债务人有关的关联企业、个人往来款进行审计;

8.管理人根据程序要求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二)评估机构

1.对截至惠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国泰公司进行预重整之日即2022年4月18日的国泰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2.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

3.管理人根据程序要求安排的其他评估工作。

三、资格要求

1.参选机构应依法注册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参选机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参选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4.参选机构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评估的工作经验,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者优先;

5.参选机构及从其业人员近三年内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人民法院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6.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四、时间要求

参选机构需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30日内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五、参选文件

参选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参选文件及与之内容相对应的支持性文件。参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公章:

1.参选机构介绍,参与审计、评估经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审计、评估经验;

2.参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参选机构入选管理人名册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3.拟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和经验简历,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

4.初步的审计、评估方案及报价方案,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提交参选文件

参选机构应于2022年4月29日(含当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提交参选文件。

联 系 人:杨律师  13276414779

联系邮箱:guotai@yunqingsuan.com

七、其他事项

1.审计、评估机构为开展工作产生的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一并计入服务费用,管理人不再另行支付;

2.本项目如后续进入包括但不限于重整程序等,管理人有权对工作内容、事项进行调整,或要求出具新的审计、评估报告,并不再额外增加相关费用;

3.管理人将根据参选文件对所有参选的机构进行评审,根据各参选机构条件择优选取最终的审计、评估机构。在最终的审计机构确定后,管理人将与其签订专项审计、评估服务合同。未被选聘的参选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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