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行使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张尧 时间:2016-08-04 阅读次数:9462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四、结语:解释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一般规则
在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管理人选择的行使规则进行解释时,首先,应探求其与相关规则之间的关系,此即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据其编章条款项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法意,而阐明规范的意旨。通过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或排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从而明晰法律规范的内涵。其次,在追求体系无矛盾的同时,还应探求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决定,继而实现规则内部的逻辑自洽。“解释的目标在探求或阐释法律意旨,而法律则在于规范生活关系。在这里,人类不是为规范而规范,亦即规范的本身并不是终局目的。人类只是利用规范追求某些目的,而这些目的则又是基于某些(基本的)价值决定所选定。这些目的及(基本的)价值决定便是法律的意旨所在。是故,法律解释应取向于价值自明的道理。”诚如前述,破产管理人选择权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决定所选定的,因此在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使规则进行解释时,既应尊重《企业破产法》与《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之间的体系一致性,也应考虑到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特殊性,从而实现破产财团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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