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案例研习 |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股东违规取得的分红款应当依法追回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 时间:2022-06-23 阅读次数:1034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在利润分配下的顺序,这个顺序是法定的,不由得公司自行任意调整和变更,并且公司在没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形下,是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的,如果公司股东违规取得分红,应当向公司返还。在破产清算案件当中,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取得分红的,应当依法履职,追回相关利润分配款项。

案例 1

【裁判要旨】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显示在其处于财务亏损情况下,未弥补财务亏损向股东分配的红利应当退还给破产企业。

案件索引: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上海颐鸿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金辉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0214民初5506号】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龙工公司2011年及2014年两年度审计报告均显示龙工公司在2011年及2014年处于亏损状态,但龙工公司于2011年分配利润650万元,其股东颐鸿公司分红300万元,龙工公司于2014年分配利润5580万元,其股东颐鸿公司分红2730万元。在龙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的情况下,龙工公司于2011年及2014年共计向其股东颐鸿公司分红3030万元,在龙工公司不具备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下,其股东颐鸿公司应将收取的3030万元利润分配款退还龙工公司。

案例 2

【裁判要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系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才能进行。

案件索引:江苏绿扬电子仪器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金堂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1182民初3810号】

裁判观点:被告王金堂(系原告股东)认可原告江苏绿扬电子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度发生亏损的事实,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利润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决定才能依法分红,而原告在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利润应为负,即无利润可供股东分红,更未召开股东会形成分红决议,因此包括被告在内的各自然人股东,在此情况下仍进行分红,与法相悖,理应退还分红所得。

案例 3

【裁判要旨】虽然向股东发放的款项系以其他名义(如奖金)发放,但其本质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的,亦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违规取得利润分配款的股东,应当向破产企业返还。

案件索引: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5民终140号】

裁判观点: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股东张磊从中泰恒业公司领取10万元的依据为2016年02月06日的一份申请,该申请载明七位股东(王**、缪保社、王志亮、胡勇、胡帅虎、苏三勇、张磊)申请每人10万元春节奖金。从该份申请记载的内容来看,涉案款项虽以奖金名义发放,但发放的对象为公司全体股东,而非公司员工,因此名为“奖金”,实为以奖金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张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领取上述款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张磊应当向中泰恒业公司返还该10万元。

综上,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有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破产企业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职责和权利。破产管理人应当关注股东是否以红利或股利的形式取得破产企业的利润分配款,当股东从破产企业取得利润分配款不符合上述法定程序时,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追回已分的红利或股利。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