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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从韩进破产看跨境破产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6-09-24 阅读次数:1444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应提上议事日程——谈“韩进破产"案

  9月1日,韩国首尔中央法院正式裁定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海运开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韩进海运是世界排名前十的海运企业,在中国设有多家办事处,其破产重整涉及到众多中国债权人,因此,其破产引发巿场与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可以说,韩进破产案是中国政府与司法机构高度重视破产法在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中作用的今天遇到的一起较大的跨境破产案件。

  我国破产法有关跨境破产的制度设计规定在第五条,立法过程中,我们最终采取了综合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折衷原则,粗线条地确立了我国破产法的跨境破产内容。从司法实践观察,第五条有一定的开放性,为我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规则的接轨已经做好了原则性的前提准备。但是,其过于粗糙和简单化的条文,使得其在制度与程序的操作层面已经远远落后于跨境破产实践的发展形势。

  “韩进破产案”首先提醒我们在跨境破产的司法合作方面应有一明确的主管司法机构。我国目前主管破产案件和海商事案件的法院内设机构是不同的,具体到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破产案件是民二庭的业务指导范围,而海商事案件是民四庭的业务指导范围。像韩进这种跨境破产案涉及到我国债权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究竟应归属何司法机构来统一协调?一般来说,虽然韩进破产案是一涉海商事的破产案件,但考虑到破产制度与程序的特殊性,如能以专事破产的审判机构来协调保护我国债权人的各种诉讼似乎更为合理而专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在内部分工上就此尽快协调一致,同时按照国际公认的破产程序、制度、原则要求,加强和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法院就该案的跨境破产事宜的协调,将保护中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推进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结合起来。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以及“一带一路”的战略驱动,更多行业企业将面临跨国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推动中国法院破产裁定的国外承认,以及国外法院破产裁定的中国因素考量和中国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将是我们建构中国跨境破产制度时所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这需要我们的司法机构,在破产法的框架下,加快细化跨境破产的制度与程序规则,对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管理人承认、各种破产裁定的效力、财产的执行以及司法合作各环节作出司法解释或个案推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采用立法或条例形式,推进跨境破产的国际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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