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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运用

作者: 时间:2016-10-15 阅读次数:2472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内容简介:不良资产规模的逐渐增大使得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日益多样化,但从目前国际上看,通过对债务人实施企业重组来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了一项基本经验。并且各国为了保证重组这一方式真正起到盘活债务人资产,使其恢复经营能 ... 

  不良资产规模的逐渐增大使得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日益多样化,但从目前国际上看,通过对债务人实施企业重组来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了一项基本经验。并且各国为了保证重组这一方式真正起到盘活债务人资产,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的目的,纷纷颁布或修改相关立法,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与企业新生相结合。我国《破产法》就是这样的情况下诞生,在上节我们也已经提到了其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不利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如何才能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更好的运用呢?

  由于我国初次出台新法,不免存有某些缺陷,导致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用新《破产法》有关重整的规定侵害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合法收益的现象在所难免。从立法上看,通过完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从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立法疏漏进行弥补是根本的方法。我们可以建立立法赋予银行债权人拟定,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全过程监督重整实施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担保权益的权利。

  不过,法律的修改非一朝一夕可完成,在法律没有完善之前,只能依靠债权人自己高度注意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破产重整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负面影响。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其往往与债务人合谋,使银行难以介入到重整程度的全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银行不应对破产重整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过于乐观,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

  对尚有潜在偿债能力的企业,司法催收和诉讼仲裁等传统手段仍可适用。对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市场不景气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偿债的,可以尝试运用引进债权转让、向政府出售、债权转股权等带有重组性质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而面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危险的企业,可考虑适用破产重整。

  不过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应格外注意的是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某些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企业的出资热,肩负地方经济增长的重任,名义上通过重整清偿债务,实际上多采用行政保护,逼迫银行多减债务,以保护地方的国有资产。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银行要密切加强与政府高层、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得政府的同意与支持。这样,才有助于借政府之力解决某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与政府的沟通,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动向,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有效减少一行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得到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对于破产重整,我们要做的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策略,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很多,破产重整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因情而定,适时选择来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使其能够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达到最大化,从而更好完成不良资产处置。

  本文由资产之家不良资产门户网站整理发布。

  来源于国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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