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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案例:涉债务人执行程序的中止应当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时间节点,而非是以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日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8-31 阅读次数:824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公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2660号“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破产受理后;继续执行;执行回转;诉讼救济;执行救济

【裁判要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有关涉债务人执行程序的中止应当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时间节点,而非是以相关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日。

2.破产受理后,执行法院已对债务人款项进行扣划,并转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取得案涉款项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债务人通过提起本案诉讼方式,请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返还执行款项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案件事实】

华丽公司申请再审称:破产程序的开始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华丽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不以送达或公告为生效条件,执行程序于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作出之日即应当中止,任何关于华丽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因此,一、二审法院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案涉款项划转至玖龙公司账户早于该法院2020年8月10日收到关于华丽公司已破产的告知函、通知书为由认定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再移交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规定已经明确了个别清偿的时间节点,本案涉及的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此属于个别清偿。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玖龙公司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案涉款项并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错误,申请对本案再审。

玖龙公司提交意见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案涉款项转账交付玖龙公司前未收到关于华丽公司的“受理破产裁定”的相关通知,执行法院没有理由中止执行行为。现有证据证实“受理破产裁定”等通知是在案涉执行款转账完成之后又经过很长时间才送达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时,案涉款项已完成转账,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华丽公司的财产。最高院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17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根据以上意见,应当以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受理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时间节点,界定相关执行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是否应当执行回转。具体到本案中,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时,本案案涉款项已完成转账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华丽公司的财产,不再移交。一、二审判决正确,华丽公司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华丽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河南高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有关涉债务人执行程序的中止应当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时间节点,而非是以相关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日。本案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豫10民破2号民事裁定,受理华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对于华丽公司的执行程序在2020年3月24日即应中止进行。但是本案中,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丽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通知,但2020年7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已对华丽公司的85359元款项进行扣划,并于2020年8月4日转给玖龙公司,玖龙公司取得案涉款项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华丽公司通过提起本案诉讼方式,请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返还执行款项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华丽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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