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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分析

作者:于定明 时间:2016-10-25 阅读次数:10248 次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二、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对其他债权清偿额度的影响

  如前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方案是:在不增加优先层级的基础上,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置于与劳动债权同等优先清偿的地位。因此,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清偿不会受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受偿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自然获得了较之原制度安排更好的清偿机会,对其清偿额度的影响只可能是有利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后,会对后者的清偿产生不利影响,自不待言。对劳动债权的清偿的影响,主要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该顺位的全部债权时发生。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清偿,相较于现在《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安排,劳动债权可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可能会降低。

  当然,在赋予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受偿地位后,是否会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额度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还需要根据个案确定。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并不会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此外,也并非在所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都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或者虽然有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占全部破产债权的比例非常低。在这两种情形下,是否赋予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受偿地位,同样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或者只会产生非常小的不利影响。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具有不利影响。例如,在对清偿顺位在先的债权清偿后,剩余破产财产的总额为500万元,普通债权[18]总额为1000万元,另外还有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总额为200万元。在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时,所有的普通债权可以获得大约42%的清偿;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后,因为该笔人身损害赔偿将获得全额清偿,因此,可供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仅为300万元,[19]此时,普通债权只能获得30%的清偿,这比前一种制度安排降低了大约12%的清偿率。

  尽管就个案而言,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清偿后,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并无不利影响或者只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但在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非公示性,其他债权人无从判断债务人是否会承担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即使债权人在与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之前可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有人身损害赔偿债务,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经营活动,债权人显然也无法确定债务人以后是否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债务。此外,如前所述,虽然债权人是否会受不利影响,取决于最终破产财产数额的多寡,但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显然债权人也无从判断未来破产财产的总额。因此,其他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通常难以预测自己是否会因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而受不利影响,以及会受到多大程度的不利影响。但是,在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安排后,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而言,这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潜在不利影响。

  此外,让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后,对政府而言,税收减少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同时,因为可能需要为劳动者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因此,可能出现政府一方面财政收入减少,同时财政支出较之以前更多的局面。但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不能获得优先清偿,政府可能需要针对得不到清偿陷入生活困境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无论是否让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最终政府都需要为人身损害赔偿买单,只是买单的方式不同而已。此外,让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将使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面临税收减少的风险,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所在地政府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维稳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这刚好可以平衡税款征收和人身损害的发生分处不同地区所带来的不公平状况。而且,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往往分布在不同地区,企业破产的发生也具有随机性,不会只局限于某地,从长远来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性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讲,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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