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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产权保护助力营造良好破产文化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6-12-03 阅读次数:1379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2016年11月27日,新华社对外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各界纷纷鼓掌点赞。产权的明晰界定和保护是市场经济良法善治的重要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产权保护同样对于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对整个社会更好地接受破产文化益处良多。

  完善产权保护 依法保护产权

  产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既包括完善《公司法》中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包括完善《破产法》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保护产权,依据的是包括《破产法》在内的各巿场经济基本法,保障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开宗明义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明确整个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市场投资者、参与者提供稳定的商业预期。产权保护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商业预期。这一商业预期自然就包括对企业经营失败的预期。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应同时明晰失败后责任的承担机制。在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内追偿,是产权保护的重要目的之一。对于责任范围内的追偿手段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私力救济应当注意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律框架下,在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内合法追索其债务。公力救济则应当注意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对于企业偿付能力暂时出现困难的,相关政府部门不应对其一棍子打死,而应当对其给予适当的生存空间。破产文化不仅是一个允许失败的文化,也是一个允许再来一次的文化和重新给机会的文化。

  容忍失败的创业者 惩罚失信的债务人

  良好的社会破产文化包括对投资、经营失败者的宽容,仔细甄别失败者权利义务的文化。鼓励更多人加入到创业创新的环境中,应当有公平的商业环境的预期。鼓励更多人以冒险的精神参与市场竞争,应当有明确的损失范围的预期。鼓励更多人用部分资产从事投资、经营,应当有对不涉及部分资产不牵连、不连带的预期。对于诚实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毫不含糊,对超出其责任范围的,则应当依法豁免其后续的债务负担。容忍失败的商业社会应当有序、规矩地处置失败案件,这既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构建破产文化不可或缺的因素。

  良好的社会破产文化自然应有对虚假破产、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者的法律惩罚措施。对于失信债务人应当有相应的制度跟进,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有效震慑失信行为。容忍失败的商业社会不意味成为失信者的庇护天堂。对于讲信用的、按照规则办事的市场参与者,应当有合法产权受保护的预期。

  以产权保护助力破产发展

  社会破产文化的构建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明晰,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有一定限度。对于债务人确有负债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企业,当破则破,但应防止简单的债权纠纷被放大到整个企业,轻易启动破产程序。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应当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但应防止追加股东承诺出资外的责任。对于经营不善的企业,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甄别其是否应该进入破产程序,但应防止应当破产、靠政府救济而未出清的僵尸企业赖在市场,占用社会资源,破坏市场信用。

  构建中国破产文化,让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有序的退出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需要给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失败预期,产权保护是此中重要的一环。应该借此全社会对产权保护极大关注的契机,积极营造良好的破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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