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曙光:民法典应当吸纳的六个破产法原则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6-12-23 阅读次数:1970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曙评
在我国采用民商一体的立法模式下,破产法作为民商法律的特别法,意味着民法典在“提取公因式”的过程中应当关注、整合并吸纳破产法的有关原则。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还是民商法学术界,都还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期【曙评】,让我们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共同聚焦民法典应当吸纳的六个破产法原则。

12月20日上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是对我国整个私法领域法律的重新审视和系统梳理,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法治体系的完善,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破产法解决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私法关系,更多的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基石。破产法独有的价值原则自然应当在统领私法的民法典中有所彰显。从破产法的角度看,中国民法典应当整合吸纳反咉以下六个原则:
第一,困境市场主体利益平衡原则。破产法的公平价值要求衡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破产程序中诸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既存在着一致性,又存在着冲突的一面,比如债权人想要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债务人也想能够最终摆脱破产的困境,实现企业或个人商业上的重整再生,但是继续营业的风险是由债权人承担的,不同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再生复兴的预期是大不相同的。民法典不仅要规定健康状况下的民事主体保护,还应当特别将不健康状况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纳入其中,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得以平衡。
第二,退出机制适用所有市场主体原则。私法的公正性要求对所有的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不能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对于债权债务的破产程序适用不应局限于个别类型的民事主体。在当今商业社会中,不同民事主体之间都免不了要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到期债务不能偿付的状况。民法典应当对不同民事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债务处理制度作原则性规定。
第三,市场出清的效率原则。破产法的价值体现在它的高效性上,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的,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之一,其目的也是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决定了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迅速地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把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使社会资源向高效的领域流动。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决定了破产法的效率性,特别是当公平的标准与效率效益的标准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有效率和有效益的制度政策。
破产法清算机制的设计,从破产的申请、受理、破产财产的接管到破产财产的管理、经营、估价、变价、出售、分配,从破产程序的发动到它的管辖及其程序终结,都体现了如何节约交易费用、节约社会成本的效率原则。从各国破产法来看,效率价值体现最明显的是关于程序的时限与债权的确定上,特别是在对不确定的债权和或然债权的确定,为保证破产程序不致于被其拖延,美国破产法甚至授予法院自行裁量与估算的权力。现代社会商业交易的速度和频率在加快,这对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民法典应当对破产法所秉持的效率原则有所吸收。
第四,对诚实的失败者再给一次机会原则。现代破产法的发展给予处于困境中的债务人拯救再生的机会而不是清算一途,重整程序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它确保企业债务人在困境过程中,能够通过谈判,说服债权人暂缓对企业债务的追偿,进而给予企业东山再起的机会。现代破产法也对个人破产者有债务豁免与复权机制,给诚实的商业失败者减负和再创业的机会。民法典也应当给予敢于创业创新、敢于尝试者失败时的挽救预期,把相关原则纳入法典之中,这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对诚实失败者的接纳度和容忍度,确保破产法的正确实施。
第五,清偿顺位原则,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公平保护。破产法通过对债权人的分类和偿付排序,保障处境相近的债权人得到平等保护。当一定范围内的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破产程序的启动就是通过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注意在对不同类型财产进行界定,不同担保方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公平保护。
第六,防范、惩罚欺诈性交易原则。所有的交易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合同关系。现代合同法更为强调对履行承诺的激励,是一种鼓励交易的激励机制,法律对守约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便是一种有效激励。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中包含了对欺诈交易行为的甄别和撤销,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应享有的债权。民法典中对于一般撤销权的原则性规定亦应当吸纳破产法中防范惩罚欺诈性交易原则,实现对契约精神的实质保护,比如像破产法31条至33条所涉及的可撤销的欺诈性破产行为条文,以及增加对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的无效认定。
在我国采用民商一体的立法模式下,破产法作为民商法律的特别法,意味着民法典在“提取公因式”的过程中应当关注、整合并吸纳破产法的有关原则。做好破产法与民法典衔接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发挥破产法的市场主体退出功能,也有利于奠定民法典在整个私法领域的统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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