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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燕:论破产重整实践之市场化进程

作者:陆晓燕 时间:2016-12-30 阅读次数:1985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作者简介:

  陆晓燕法官,现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曾制定包括首创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在内的无锡地区破产审判的规范性文件,主审江苏第一二例上市公司ST中达、ST霞客破产重整,参审尚德电力破产重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江苏最美法官”、“无锡市十大法治人物”等,学术论文多次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二等奖,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法学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一、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意义:拯救濒危企业的司法有形之手;尤其对陷入濒危的“僵尸企业”,更具改造功能。

  从破产法官的角度,破产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同时又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或强制调整他们的利益,在利益平衡中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清理和营业整顿,使之摆脱财务困境和重获经营能力的企业再建制度。

  进入破产重整的债务人企业,往往是以“僵尸”的形态陷入濒危,它们的特征是,具备社会性,但无市场性。一方面,“僵尸企业”的存续,能够维持GDP、维持贷款和维持就业,具备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僵尸企业”没有盈利能力,长期经营亏损,无法自我修复,不具备市场价值。

  如果放任市场无形之手去调整,“僵尸企业”必然会被优胜劣汰、破产清算;然而为了保持社会价值,政府和银行有形之手又往往用财税优惠和廉价贷款维持住它,却将政府和银行越套越牢,既损害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又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功能。

  “僵尸企业”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矛盾,激发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它也是有形之手,司法有形之手,通过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延免和资源重置,能将有再建希望的濒危企业改造为健康企业,在保留社会价值的同时,激活市场价值,使市场效益与社会稳定成为兼顾项。

  二、前后期案例的成败对比:破产重整实践对“僵尸企业”的司法改造,必须与市场规律进行结合;因此,我们的破产重整实践也在反思中前行,迈入了市场化的进程。

  何为重整成功?按《企业破产法》提供的程序性标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即告重整成功。早期的破产重整实践为推动程序上的“成功”,也即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或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将偿债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制作重点甚至是唯一内容,却对经营方案少有考虑。由此将破产重整异化为单一的债务清理和低层次的企业保留。然而,透过市场的视角,我们看到重整成功的真正标志,是濒危企业通过破产重整中的资源重置,完成企业再建和恢复企业盈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摆脱依赖有形之手生存的僵尸状态。也就是说,通过破产重整——司法有形之手的短期调整,却是将企业送往一条依赖市场无形之手足以生存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是重整目的必须具备市场性。濒危企业的重整目的,应是改造成为能够盈利的健康企业,而非强行延续企业主体而陷入新的“僵尸”状态。有过一个重整案例,企业在完成重整后,沦为“植物人”,没有再经营。这是因为,当时企业面临退城进园,债权人为获取退城进园的补偿款而推动重整;至于偿债之后的经营,无人加以考虑。而如今,我们在重整计划的设计中,均要求列出明确具体、具备可执行性的经营方案。

  二是重整对象必须具备市场性。濒危企业能否重整,应考量市场价值,而非仅评估社会价值。又有一个重整案例,重整企业是一个创造GDP、维持就业的明星企业。当地政府以社会稳定为主要考量,投入极大资源,动员各方力量,促使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然而该企业的市场价值不被看好,投资人招募始终搁浅,经营方案随之落空,各项债权无法按原计划受偿。2年后,该企业转入破产清算,资产值由2.32亿元降至1.38亿元,负债额由6.66亿元升至8.37亿元,重整失败的成本巨大。反观尚德电力、霞客环保、西姆莱斯等,分别具备光伏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壳资源、管制行业准入资质等市场价值,破产重整引发了市场的普遍关注和踊跃投资。

  三是重整程序必须具备市场性。我们有过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成功案例,重整计划制作、表决、批准、执行一路通畅。然而由于实施存续型重整保留了企业外壳,重整完成1年后,诸多未在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人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向企业补充求偿,税务机关按重整豁免债务金额的25%向企业计收所得税,迫使企业再度破产清算。反之,安信达金属走的是清算程序,但通过土地厂房设备等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由受让人以整体财产新设江苏亚太安信达铝业有限公司,吸收老员工、增纳新员工,持续营业已7年,成为当地的就业和纳税大户。

  四是重整方法必须具备市场性。濒危企业的重整方法,应结合市场手段。有一例破产重整,在债务人股东存在诚信危机的情况下,选择了债务人自营模式,由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股东自己担任重整投资人,债权受偿率仅30%;与债权人以股权让渡方式招募的重整投资人提供的60%债权受偿率相去甚远。重整计划草案不仅未获通过,还引发了极大矛盾。反之,尚德电力、霞客环保系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入选的重整投资人给出了契合市场标准的债权受偿率,使重整计划得以通过。

  三、破产重整实践应当怎样遵循市场规律——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一,要驱动对破产重整的市场投资。债权人推动重整,目标是债权受偿;政府推动重整,目标是企业延续;唯有投资人推动重整,目标是企业恢复盈利以便其获取投资回报。在此意义上,投资人的重整目的,与重整本意最为契合。并且,重整投资也是将濒危企业从外部“输血”的病危状态改造为内部“造血”的健康状态的必要资源。

  第二,要评估重整对象的市场价值。将濒危企业比作“病马”,尽管“活马”价值高于“马肉”价值,但“救马”费用也高于“杀马”费用。什么样的“病马”具备救治价值?第一,“病马”必须能够救得活;第二,重整投资人能够获得投资收益。

  第三,要选择便捷经济的重整程序。刚才讲到“救马”费用,重整程序的选择就是为了降低“救马”费用。《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存续型重整,存续型重整是“原壳再建”,延续原企业法人资格,通过债务清理和经营调整,在原企业外壳内再建。破产实践中又有重整式清算,重整式清算是“换壳新建”,实施的是破产清算,但对涉及尚具活力营业的破产财产施以整体变价,让该部分营业“换壳新建”。“原壳再建”能保留依赖原壳延续维系的无形资产,如上市公司、管制行业公司的稀缺壳资源。“换壳新建”能解除原壳的历史遗留,如重整豁免债务金额较大,会产生高额企业所得税以及可能存在大量未申报债务的情形。我们要根据企业的特点,本着程序经济的原则,选择“原壳再建”还是“换壳新建”。

  第四,要运用将市场手段与司法措施叠加的重整方法。让无形之手配套有形之手。一是将适用于普通企业的市场重组,升级为适用于濒危企业的破产重整。市场重组需要尽职调查,让管理人帮助尽职调查,使它规范、详尽和兜底。市场重组需要债务清理,破产重整可经由多数债权人同意或法院强批进行债务清理。市场重组往往需要股权让渡,破产重整可经由多数股东同意或法院强批进行股权让渡。

  二是通过市场化招募重整投资人,准确评估重整企业的市场价值。无人参与招募,证明该企业不具备市场价值,应当及时转入破产清算;多人参与竞争,应当遵从“价高者得”等市场法则。如对尚德电力,政府推荐的意向重整方仅给出20亿股权让渡款;转入市场化招募后,顺风光电愿意提供30亿,大大提高了债权受偿率。

  并且,市场化招募吸引到的,通常是真正的商业选择,而非短期的行政行为。顺风光电既能在集团内部吸纳尚德电力的光伏产量,解决其他意向重整方无力解决的产能过剩问题;又能将母公司香港上市的壳资源与尚德电力子公司的生产优势结合在一起,完成资本运作。究其实质,对企业发展足够自信,才能选择最大投入。

  三是设计预重整制度,衔接程序外重组与程序内重整。预重整的原理是,在债权人得到完整准确信息的前提下,他在市场重组中作出了预表决,并承诺同意预表决结果延续到司法程序中,破产重整就不再需要重新表决,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比较单一的破产重整,预重整将协商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主要债权人表决这三项步骤前移出司法程序,交市场自治完成,大幅压降破产重整的时间、费用和资源成本;较之单一的市场重组,预重整又用足了破产重整的制度保障,把市场重组升级成了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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