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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研究

作者:叶翠婷 时间:2017-01-06 阅读次数:7230 次 来自:互联网

  五、相关制度的完善

  1.建立自然人财产管理制度。我国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自然人财产,先组织自然人登记自己的、家庭的和经营的财产,然后将登记的内容存档并加以保密。这样不仅引入了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然人的财产,而且有利于明确区分自由财产和破产财产。所以说,财产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准备。

  2.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前文已提到我国自1999年就着手进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工作,但时至今日,该制度仍不完善。其主要原因:一是绝大多数公民仍不清楚我国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以应加强社会宣传的力度。二是该数据库的信息有限,应鼓励公民如实地添加相应的信用信息。三是该数据库至今使用率不高,应扩大其使用的范围,除了银行存贷款外,还应在消费、经营等方面普及使用。四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信用行为规制不足,应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可以说,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最有力的保证。

  3.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当自然人宣告破产后,其基本生活就须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我国必须全面落实好该制度。这既符合我国的政策要求,又是尊重人权的体现。因此,该制度是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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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计南.破产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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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4)

  (作者单位: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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