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重整

金春、任一民、池伟宏: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模式探索(下)

作者:金春等 时间:2017-01-05 阅读次数:6370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作者简介

  金春  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京都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池伟宏  法学硕士,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深圳中院职业化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第一批任命的审判长之一。

  曾成功审结深圳法院第一宗上市公司重整案(ST深泰)及大量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案,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案涉及的“烂尾楼”问题。主笔起草深圳中院一系列管理人管理制度及其他审判业务指导性文件,包括《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公司强制清算审理规程》等。2010年调研成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实务研究》,荣获全国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参与编撰的著作有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的理解与适用》、《破产审判精要》及深圳中院编写的《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研究》、《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等。

  原文出处

  王卫国、郑志斌主编:《法庭外债务重组》(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105页以下。

  金春、任一民、池伟宏: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模式探索(上)

  一、日本的预重整、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基本框架以及最近的立法改革

  二、我国的预重整模式-预重整的启动及法律效力等(浙江实践、深圳实践等)

  三、预重整期间的引导人机制及其他参与主体

  四、预重整的参与人-供应商债权的保护

  任一民:预重整中还有几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再逐一分析下:一、预重整参与人。预重整的参与人从日本法上就相当于债务人和金融机构债权人,供应商债权人是不参与进来的。这里的利益关系刚才已经有简要的介绍,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说给予供应商债权人一个特别的保护,在法律上有没有问题,或者说会不会违背破产法的实质性的公平正义原则或公平分配原则,这是每个法律人关心的问题。我希望金老师再进一步给我们介绍一下。

  金春:供应商债权保护在美国叫Critical Vendor Orders, 在美国即使在法庭内重整程序中,重要的供应商债权得到全额保护,当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债权人。在日本,民事再生法第85条5款后段和公司更生法第47条5款后段都规定,对于如果不早期清偿将会影响债务人业务持续的小额债权,可以进行随时清偿,即实质上作为共益债务来对待。实践中一般以10万至30万日元为一个标准。但东京地裁的实践中根据负债率有过把300万日元作为小额债权的例子。因此,根据法院和债务的规模有一定程度的幅度调整。可以说在日本,供应商债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是适用这个小额债权制度来进行保护的。但是,因为有小额的限制,对大额债权就不知道能否适用了,日本航空破产以后申请了公司更生法,当时就把飞机燃料费和飞机的租赁费等作为小额债权即共益债务来全额进行了清偿,总额达到了好几亿,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也有质疑。当然日本航空在进入法庭内重整程序之前,适用过事业再生ADR,所以情况不一样。不管怎么样,法庭内重整对供应商债权的保护还是有限。

  相比较,事业再生ADR中,除非金额巨大的供应商债权,几乎所有的供应商债权不受任何影响,即不对其进行减免或延缓清偿期限。事业再生ADR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同意才能通过的程序,金融机构都同意全额保护供应商债权了,理论上也没有障碍。因为供应商债权的全额清偿,受影响最大的是金融机构债权,受不利之人自己都同意的话,就不存在平等性违反的问题。但是,在早期的法庭外债务重组,估计金融机构也是不愿意的,但日本专家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论来支撑其理由:通过供应商债权的全额清偿,防止了企业营业价值的巨大毁损,从而金融机构也得到了更高的清偿率;如果不进行供应商债权的全额清偿,得到的清偿率将会更低。现在也有学者进而提出,基于同样的理由,法庭内重整程序也可以引进供应商债权全额清偿机制。不过,法庭内重整程序采用的是多数制,不是所有债权人同意的制度,并且平等原则传统上不区分金融机构债权与供应商债权人,所以超出现行法中的小额债权保护机制,在法庭内重整程序中引进供应商债权全额保护,立法论上还是有很大难度的。

  另外,事业再生ADR失败后转入法庭内重整程序时,供应商债权怎么处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池伟宏:金老师提到的供应商债权问题,以我的经验这个问题是非上市公司制造业重整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我去年有一个典型意义的案件,即一个非上市公司和退市公司联合重整的案例。关键客户资源是其重整的核心价值,包括其上游和下游两个方面这在产业链上是一环扣一环的。福昌是华为中心一级供应商,具有10年以上的质量保证才能获得华为公司顶端手机制造业的资质,这个一级供应商资质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在整个产业链中同样有下游供应商,如果福昌公司破产清算,会引起下游供应商的一系列反应。维持福昌公司营运价值的关键点是供应商债权要优先保护。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对供货合同视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因为交易惯例上供货合同是滚动交易的,结算期限一般是30天或90天。当然有一个可能,就是供应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这种合同已经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也就无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处理。这样,就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供应商债权是不是存在差别对待的问题。总之,供应商保护方式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依据该规定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供货合同;如果不能保护供应商债权,可以用小额债权全额清偿的方式分组表决;极少数供应商债权也有可能部分债权划入小额债权全额清偿,部分债权与其他大额债权人同比例清偿。这样应该解决了不少供应商债权优先权问题。剩下的解决不了的问题就要像日本实践那样借助于预重整中的协商全额保护处理方式了。

< 上一页123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