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领读】信息不对称与污名化破产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作者: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时间:2023-01-06 阅读次数:298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作者简介

萨伊·伯恩斯坦

哈佛大学商学院

副教授

  埃马努埃莱·科隆内利

  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副教授

米切尔·霍夫曼

杨百翰大学

助理教授

本杰明·艾弗森

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文献来源:Shai Bernstein, Emanuele Colonnelli, Mitchell Hoffman, Benjamin Iverson, Life after death: A field experiment with small businesses on information frictions, stigma, and bankruptcy, Rotman School of Management Working Paper No. 402259, Feb.3(2022).


编者按

哈佛大学商学院副教授萨伊·伯恩斯坦、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副教授埃马努埃莱·科隆内利、杨百翰大学助理教授米切尔·霍夫曼与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助理教授本杰明·艾弗森于2022年2月3日联合发表了《破产之后:关于信息不对称、污名化和破产的中小企业实地实验》(Life After Death: A Field Experiment with Small Businesses on Information Frictions, Stigma, and Bankruptcy)一文。


学者们试图探究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和污名化破产的现象。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项实验,对比在观看不同内容的破产知识科普视频后中小企业破产意愿和经营行为上的变化。最终得出结论:实验中大部分中小企业对破产制度并不了解,并表现出对于破产的反感与偏见。视频中传达的破产法功能及具体影响等信息对企业的预期行为产生了影响,具有积极作用。


注:本文涉及大量图表,请读者移步原文阅读。限于篇幅,领读文章中未做列示与翻译。


本文结构

1. 引言

2. 小企业破产制度背景

3. 实验设计

4. 数据分析

5. 实验结果

6. 结论


一、小企业破产制度背景


作者首先就美国中小企业破产相关制度予以总结,逐渐引入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美国中小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后,可以选择美国破产法第七章清算或第十一章重整来申请破产。作者引用美国法院的统计数据,发现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占所有企业破产案件的65%。同时作者引用Greenwood, Iverson and Thesmar (2020)的研究,发现86%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成功,仅有33%的企业在申请破产保护时资产少于5000万美元。破产重整程序要求递交详细的报告并且企业需要与债权人进入漫长的谈判程序,作者认为中小企业难以负担上述程序所产生的巨额费用,从而成为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障碍。



美国2019年《小规模经营重整法》(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中增加了第5节“小规模经营债务人的重整”(第1181-1195条),是专为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部分自然人的破产重整所设计的特别程序。根据该法,他们的破产重整程序可以简化,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能确认重整计划,制定计划的周期也被缩短,大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破产成本。


《小规模经营重整法》将使破产重整程序成为中小企业在财务危机中的更优选择,但与此同时,债务人们对该制度具体内容的信息不对称和污名化破产带来的成见都将大幅影响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为了解这两个问题将如何影响《小规模经营重整法》的实施,以及应当如何提升该法的实施效果,作者们设计了以下实验。


二、实验设计


作者从数据收集、实验过程、实验变量设计和高质量数据保障四方面阐释了实验的具体设计。


(一)数据收集


作者从2020年11月开展实验,利用Qualtrics在线平台设计电子问卷,随后将问卷链接通过研究合作伙伴SCORE发送给美国中小企业。SCORE是由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资助建立的美国最大的中小企业志愿指导计划。该实验共收集1368份问卷答复,平均问卷完成时间为20.25分钟。为进一步确认宣传视频影响效果的持久性,作者在初次调查四个月后回访,共收到505份后续调查的回复问卷。



作者展示了所有被调查企业的主要特征及企业经营者社会经济背景的汇总统计结果。具体而言,32.9%的受访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有一半的企业负担债务,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企业负担超过100,000美元的债务。虽然约有一半的企业未负担任何债务,但超过85%的受访企业仍负担金融义务。最常见的金融义务是商业信用卡或其他商业贷款(25.0%)、租金或抵押贷款(24.7%)。27%企业经营者为企业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同时,9.81%企业经营者认为他们的企业在未来12个月内无法继续营业。

(二)实验过程

该图展示了实验的完整过程。作者们首先就实验内容向经营者简短介绍,受访者同意后开始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特征、对破产程序的看法与认知等内容。随后播放破产知识宣传视频,在视频播放后询问企业关于破产制度内容与污名化破产两方面问题,最后统计企业经营者个人信息。


接下来,作者详细论述了实验中的每一个步骤。


1. 企业基本特征

作者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未偿还债务金额、金融义务、债务担保的性质、员工数量以及企业在未来继续运营的可能性。


2. 播放科普视频

作者将企业分为三组,并向企业播放预先准备好的科普视频,每组播放的视频不同。作者在“实验变量”中详细阐释了视频内容的具体区别与实验过程。


3. 信息不对称

研究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为调查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选择破产程序造成的影响。作者衡量了中小企业对破产程序的了解程度。例如,中小企业是否了解申请破产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一种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手段,或是错误地认为申请破产必然导致企业永久关闭。同时作者还调查了中小企业对破产法第七章与第十一章区别的认识情况。最后调查了中小企业对《小规模经营重整法》的看法与认识。



4. 污名化破产

研究的第二个核心问题为调查中小企业之间污名化破产的情况。作者提供了污名化破产的一些表述,并让经营者选择是否认同以及认同的程度。例如,“企业申请破产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人们会认为申请破产的经营者是个失败者。”“人们会认为申请破产是不道德的行为。”“客户将不太愿意从申请破产的企业处购买产品。”“员工将不太愿意为申请破产的企业工作。”以及 “朋友和家人可能会看不起申请破产的经营者。”


5. 结果变量

作者设计了六个维度衡量实验结果,分别为:

(1)在未来一年内考虑申请破产的可能性

(2)陷入财务困境情况下考虑破产的意愿程度

(3)在未来一年内就债务重新谈判的可能性

(4)风险容忍度

(5)在未来一年内企业的投资水平变化

(6)企业愿意承担的债务数额变化

6. 企业经营者社会经济数据

最后,作者在实验中采集了所有被调查企业经营者的部分个人信息,包括性别、教育背景、年龄等。


(三)实验变量


如上所述,随机对照实验中的变量为播放视频的内容。受访企业被随机分配到对照组、信息不对称组或信息不对称+污名化破产组,每组观看不同的视频。作者在制作视频时特别关注:一是视频应当能够使所有受访者的认知向同一方向单向发展;二是视频内容真实准确。


具体到视频内容,第一个视频设计了一个假想场景,一个经营者面临财务危机时所面临的问题。视频截图如下:


第二个视频内容深入到破产制度中,介绍了美国破产法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的基本区别以及《小规模经营重整法》的基本内容。视频中并未涉及任何为破产正名的内容。视频截图如下:


第三个视频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与第二个视频内容完全一致,第二部分视频时长一分钟,旨在消除破产偏见。视频中谈到申请破产是合法的行为,是宪法赋予经营者的权利,众多公司依靠破产制度维系经营并保持盈利等内容。视频截图如下:

(四)高质量数据保障


为确保收集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实验结果的准确性,作者采取以下措施:1.视频均采用简洁明炼的语言,确保内容简单易懂;2.视频嵌入强制暂停程序,一旦受访者切换窗口或最小化窗口,视频将立即停止播放;3.受访者不能跳过调查问卷问题,只能依序作答;4.问卷最后一题,受访者需要确认在该项调查中保持全神贯注,并对受访效果打分。作者在分析问卷前筛选了问卷结果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三、数据分析


在这一部分,作者在分析实验结果之前,整理并列示了所收集的信息,对于部分重要信息予以说明。


(一)信息不对称现象


作者引用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发现中小企业的经营失败率相对较高,大约有20%的新企业在经营的第一年倒闭,最后只有不到50%的新企业在五年内能够继续经营。因此作者预想中小企业应当更为关注破产制度,然而在实验中,只有35%的受访者表示对破产制度较为了解。同时,近一半受访者不知道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与债权人重新谈判债务的程序。最为关键的是,将近42%受访者认为破产必然导致企业倒闭并停止经营,这意味着相当多企业并不知道破产制度是企业重整和维系继续经营的一种有效工具。另外,88%受访者表示不了解或完全不知道《小规模经营重整法》的颁布及其具体内容。在实验中,作者还发现有债务的企业相较于无债务的企业并未在破产制度的了解程度上保有优势,为企业贷款提供个人担保的企业经营者也未表现出对破产制度更多的了解。



(二)污名化破产现象


作者发现在六个偏见维度中,受访者普遍存在五个偏见。其中,70%受访者认为申请破产是失败的体现,53%受访者认为破产令人尴尬,并且64%受访者认为申请破产将使企业与员工和客户的合作更为困难,同时有62%的受访者认为朋友与家人会看不起申请破产的经营者。上述结果充分说明,污名化破产的现象较为严重,为经营者选择申请破产带来巨大障碍。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申请破产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道德感并非阻碍中小企业经营者申请破产的主要因素。同时,作者发现负担债务或有个人担保的经营者对破产制度有更大的偏见。


综上所述,作者总结后认为调查数据中有三点非常突出:一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者对破产制度知之甚少;二是污名化破产现象严重,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破产是尴尬失败的体现,并且会影响其与他人的关系;三是信息不对称和污名化破产的现象在不同人群间差异较大,年龄较大或受过高等教育的企业家信息不对称情况较轻。


四、实验结果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根据实验结果显示,两种视频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效果均较好且无明显差异。在观看视频后,两个组中受访者正确认识破产制度方面的表现增强了25%。同时几乎所有受访者在观看视频后均完全了解第十一章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为进一步探讨实验导致的变化是否是暂时性的,作者在4个月后回访受访企业,结果证明观看视频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改善是持续有效的。


(二)污名化破产问题


根据实验结果,第三个视频(信息+破产正名)改善污名化破产的效果较好,并且在4个月后影响效果还在持续,因此作者认为污名化破产现象可以通过低成本的干预措施得到部分解决,且具有长期影响效果。第二个视频(信息)减轻污名化破产的作用微乎其微,这说明对于污名化破产现象应当予以针对性的科普宣传,而不应仅仅停留在破产制度内容的宣传上。



(三)结果变量的变化


那么这些破产制度内容及理念的宣传是否实际改变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呢?根据实验结果显示,视频播放后对于企业预期行为有较大影响。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考虑申请破产的意愿普遍得到增加,并且第三个视频较第二个视频效果更好;企业就债务开启重新谈判的意愿变化不大。对此作者推测若企业选择申请破产,则无需自主另外与债权人谈判,因此该项变化不明显;企业增加投资的可能性提高了11%,第三个视频则进一步使可能性又增加了3%;受访企业同时表示更有可能在未来一年中增加债务融资规模。总体来看,第二个视频使企业风险综合得分提高了0.14,第三个视频使其提高了0.21。这一结果充分说明改善信息不对称和污名化破产现象对提高企业投资水平、风险容忍度等有积极作用。


作者随后对4个月后回访结果予以分析,发现宣传科普的效果大幅减小,对企业长期的经营行为几乎没有影响。作者推测原因可能为:1.许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需考虑破产问题;2.视频内容承载信息量有限,不足以实际改变企业的经营行为;3.存在其他阻碍企业申请破产的因素未被发现。



五、结论


通过大规模的调查实验,作者发现受调查的大部分企业对破产制度均不甚了解。此外,许多企业表现出对破产制度的偏见。随后作者通过实验证明上述对待破产程序的消极态度可以通过破产知识宣传科普获得有效解决。此外,这一方法也对企业的预期行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例如企业增加所承担的风险和投资水平的意愿得到增强。然而,4个月后该做法效果大幅减弱。作者推测可能的原因有:存在其他阻碍中小企业运用破产程序的因素未被发掘,同时仅有部分企业在实验期间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实验准确度有限。实验的结果表明,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对破产制度的偏见对中小企业处理财务困境时是否选择申请破产来言较为重要,破产知识科普能够有效改善上述现象。但是,破产知识科普对企业投资、风险承担行为和最终破产率的最终影响仍需进一步研究。


思评


本文从较新的视角帮助我们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污名化破产的问题。作者认为,中小企业相较于大企业而言,更难了解到破产制度的内容,同时也更容易对破产制度产生偏见,需要予以格外重视。通过实验,作者证明了科普宣传破产制度知识在改善信息不对称和污名化破产现象方面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正式公布“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平台”,种种举措充分说明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关注与重视。如何将破产制度嵌入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羽翼之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帮助中小企业焕然重生,对于这一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的实验为我们提供了一定参考。

责任编辑:虞子健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insol100 ,报姓名机构),欢迎扫码加入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