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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提起代位诉讼?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3-01-31 阅读次数:1124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提起代位诉讼?

管理人不积极追收公司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或者提起代位诉讼。一般来说更换管理人时间成本过高,大多数债权人会优先考虑提起代位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需注意以下几点:1、证明管理人不追收;2、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3、只能请求次债务人将财产偿还至破产公司,或者归全体债权人所有,不能要求将所得财产做个别清偿。

一、如何证明管理人不追收

可提供管理人出具的工作报告或者是不予追收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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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列诉讼请求

请求次债务人将财产偿还至破产公司,或者归全体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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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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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1、提起诉讼前是否需要征得其他债权人同意?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争议,个人认为不需要。

理由一:最高法认为不需要

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个别债权人能否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提起赔偿请求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原理,应当视为个别债权人能够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请求赔偿,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参照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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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二:

该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是否意味着提起诉讼前需获得全体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是否剥夺了个别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来看,并未剥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进行代位诉讼之权利,仅强调在此种情形下,个别债权人不能直接受领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系合同的保全措施。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一种法定委托关系”(参考《合同法总论》),与其他债权人无涉。只不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个别债权人无权单独受领债务人财产,诉请需改为请求次债务人向破产公司或者全体债权人清偿。

五、代位诉讼的标的是否需以提起诉讼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

在破产清算的场合,应当考虑其他债权数额,以保全代位债权人的债权之必要为限。这样,代位权人对于超过其债权额以上之债务人之权利,亦不妨行使(参照《合同法总论》P448)。

另外,在债权人代位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的场合,此种费用偿还请求权可以作为共益费用,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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