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悦超:也谈执转破那些事儿
作者:赵悦超 时间:2017-03-25 阅读次数:140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17年2月6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案件转破产的程序、条件、管辖,以及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等内容。执转破意见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企业法人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只要企业法人具备了破产原因,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同意,就可以启动移转程序。在对这项制度做进一步思考时,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设置这样一个执转破程序。我国的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的启动是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启动,但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企业法人丧失偿债能力时,单凭传统的审判执行方式难以满足各方主体权利诉求、难以修复业已中断的经济链条。怎么办?没人申请怎么进入破产程序,执转破规定实际上规定了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执行案件直接移送破产审查(仅需要征得任一方的书面同意),这项制度的创设可以说是对企业破产法的有益补充。
谈到这里,想谈一些题外话,破产法的功能是什么,它只是让企业安心的去死么,我认为其实不然,有些企业就是经常提及的僵尸企业,毫无疑问我们要“送它上路”,但有些企业仍然有救治的可能的也不能放弃治疗,这就是企业破产法的功能所在,官方一点说就是要以市场化为导向,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辩证施治。
对那些虽丧失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可以通过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手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更新营业,实现企业更生和良性发展;
对那些继续耗费社会资源、透支社会信用但缺乏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必须促使它们尽快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
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时代,生产工业品的人也是消费它们的人,正是这些数以亿计的普通劳动者的消费能力、消费需求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但是,作为财富的有效创造者,企业却并不是一个好的分配者。于是,每过一段时间,社会就会经历一次供给过剩、需求不足引起的危机。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魅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危机所在,企业的危机催生了破产法,执行难的困境催生了执转破制度的创设,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创设都离不开社会现实的需要。这就是执转破意见面世的根源所在。
接下来,执转破意见怎么落实,法院要如何推进执转破工作,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怎么样才能更好的衔接,是摆在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做好程序启动工作。
执行法院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发送执行通知时,可以同时告知其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在执行法院内部决定程序上,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再报院领导审签后,再征得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后再行启动执转破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不提交明确书面意见的,视为其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逾期提交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意见的,执行法院不再处理,告知其可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自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在执行法院判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发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企业法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执行法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企业法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企业法人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已知执行债权的即可认定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在这里需注意执行法院和受移送的法院在破产审查判断时标准是不一样的,执行法院决定执转破,受移送法院裁定不受理是正常现象。
其次,要细化案件移送程序。
意见规定了执转破案件原则上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异地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就要坚持平行移送原则,即基层法院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时,应先将案件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然后再由审核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平行移送给异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移送及审查方面,执行法院应当移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破产案件移送函、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债务清单、移送破产审查报告、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这些材料统一由受移送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在形式审查后立“破申”案号再行移送业务庭作实质审查,应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好破产审查工作。
最后,做好相关配套程序建设。
做好财产的交接管控程序,执行部门对已控制的债务人财产应继续保管至管理人接管时止;各级法院可以建立执转破工作协调小组,综合协调。强化执行征信修复,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或者重整成功的,法院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将其删除或屏蔽。
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会议上强调推进执转破工作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在法院开展执转破工作时,可以优先处理那些有一定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无产可破的案件稍缓移送。在无产可破案件中,各地法院大多采取鼓励管理人垫付资金,设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在选任时采取“肥瘦搭配”几种方法,管理人援助基金的来源上主要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法院从收费高的个案中提取一定比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可以说事关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完善,是在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环,而执转破配套程序的建设、涉案信访的处理、无产可破困境的破解等等无一不艰巨复杂,法院在推进执转破工作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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