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曙光:如何用法治的方法降低企业杠杆率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7-04-15 阅读次数:1367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曙评:
企业杠杆率是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亦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参考指标。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较高。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逐步将企业负债降到合理水平,并通过兼并重组、依法破产等途径,推动“僵尸企业”出清,成为政府工作的着力点。本期曙评我们将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共同聚焦该问题,探寻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法治途径。
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去杠杆方面,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重点。据社科院发布的最新估算数据显示,2016年实体部门杠杆率为227%,2016年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为155%。就宏观经济部门的整体杠杆率而言,我国已超出全球90%的警戒水平,降低企业杠杆率迫在眉睫。
企业杠杆率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率,是衡量企业负债风险的重要指标。企业杠杆率越高,意味着企业还本付息的能力越差,当企业无力偿还时,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偿付不能的危机若由实体经济传导至金融领域,无疑会推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概率。根据我国目前实际状况,能够较为便利且较大额度从金融机构融资的,多为国有企业。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看,截至2016年底,国有企业的杠杆率为117%。如果只从国有企业自身整体的资产负债表分析,则国企的杠杆率高达193%。国有企业当是此次去杠杆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2016年10月份,国务院所发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强调要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去杠杆。运用法治的手段降低企业杠杆率主要分为法庭内和法庭外两种途径。法庭内方式主要是指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或者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中采用较多的是法庭外方式,具体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调整股权结构、调整人员薪资结构、减少库存、降低企业成本等。法庭外方式主要以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为主,具体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约束企业举债规模。诸多借贷企业依仗政府信用背书,可比其他市场主体以更低的成本从市场上融到资金。这些企业若将借来的资金没有投入到主营业务中,没有充分投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中,甚至是为僵尸企业输血,那就严重违背中央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初衷。约束企业举债规模,关键要监管好借来资金的用途。
二是正确运用债转股工具。债转股的运用可以降低企业负债,进而降低杠杆率。经过市场估值定价方式筛选,按照股东真实意愿开展,符合大多数股东利益的债转股才能真实起到降低企业杠杆率,降低企业负担的作用,否则就只是暂时性地转移风险,不符合中央对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债转股的开展要由适格的主体操作,筛选合适的企业,将遵循市场意愿与法治规范相结合。
三是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是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现实中却有企业通过财务处理方式,利用关联交易或者会计科目变化等方式人为降低杠杆率,将资金上的负债或者是商品中的库存左手倒右手。不真实的披露财务,并未实质改变企业的债务状况。为了防止有水分的财务报告影响风险判断,建立相应制度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强监管,在去杠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企业财务报表的权益事项,同时要明确相应的追责机制和法律责任。
四是激励企业投入创新。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是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能够从根本上扭转企业疲弱的偿付能力。应当大胆放开对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束缚,激励其投入技术革新,对标国际技术前沿,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降低杠杆率不能以牺牲破产法的实施为条件,不能以放弃法庭内方式为前提。对有些负债累累,长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就不能希冀其降杠杆能解决问题,而要坚决依法破产清算。应当将放管服相结合,从分子分母多维度,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基本思路,在法治框架下,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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