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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博: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王富博 时间:2017-04-17 阅读次数:15174 次 来自:法语峰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已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现对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宗旨和原则

  《指导意见》分6大部分、共21条,主要规定了执转破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内容。在制定《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宗旨和原则:

  (一)尊重立法精神,完善既有规范

  执转破,只是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是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方式的补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程序转换合法。因此,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根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完善具体流程,弥补现有规定不足。

  (二)推动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有效化解“两难”问题

  当前,全国法院同时存在执行案件多、化解难和破产案件少、启动难的“两难”问题。一方面,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大量存在,由于执行程序不具有市场主体出清功能,导致这类本应及时出清终结的执行案件长期滞留在司法领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积聚了信用垃圾,引起了人们的不满。与此同时,由于认识观念、配套制度、社会维稳、政绩考核等因素制约,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寥寥。在这种情形下,从规则设计上积极推动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促使符合破产原因的执行不能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推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既有利于化解执行困局,又有利于促进破产审判工作发展,能够取得一箭双雕的效果。大力开展执转破工作,也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因此,在起草《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一直贯彻着力推进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这一宗旨,并在诸多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

  (三)加强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同一法院内部立案庭、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庭在执转破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减少推诿扯皮,提高司法效率

  执转破涉及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和衔接,处理不好,极易产生推诿扯皮现象,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保障执破有序衔接,提高执转破效率放在重要位置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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