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关联企业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为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日
作者:图解破产公众号 时间:2023-04-12 阅读次数:158 次 来自:图解破产公众号
最高法院: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关联企业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为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日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265号
郑志锋、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宝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公司”)与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宝机械”)系关联企业。法院于2015年9月裁定受理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对镭宝机械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11月裁定镭宝机械、镭宝公司、天外公司等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郑志锋申请再审称,浙江省高法(2017)浙民终80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郑志锋的利息债权应计算至镭宝公司的破产受理时间暨2016年11月,并非2015年9月。破产管理人及一、二审法院违背破产法之规定,擅定影响债权人重大利息的审核规则,严重损害郑志锋的利益,应予纠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裁判要点】
最高法认为,镭宝公司、天外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资金使用和收益难以按各个企业进行区分,人财物高度混同,无法准确界定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对应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要件。七家企业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原判决有关“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而且原判决已经释明,本案所涉债务,主债务人为唐云松、胡国琴,镭宝公司、天外公司仅为担保人,对担保人停止计息,并不影响郑志锋向主债务人唐云松、胡国琴继续主张清偿剩余孳息债权的权利。因此,驳回郑志锋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合并破产清算统一了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法院裁定合并破产后,破产程序中不再考虑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实施破产,由管理人继续审查并编制统一的债权表,因此停止计息日应以关联企业被裁定合并破产的时间为准。将合并破产企业的债权利息均计算至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之日,符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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