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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制度简述

作者:张欣然 时间:2017-05-19 阅读次数:2352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信托(Trust),起源于英国,是一种金融制度,现如今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现代金融体系,是我国第二大金融资产。普通法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确定采用双重所有权制度,即委托人对信托财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处理采取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即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益人取得对受托人的债权。 

  信托财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一旦设立,即自行与外界隔绝,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制度即源于此:所谓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制度,即信托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破产,他们的债权人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破产隔离

  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实行信托行为后,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当委托人破产或是解散时,信托财产自然不应当计入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由此实现了风险隔离。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由此可以看到,委托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实现破产风险隔离,仅仅在委托人自身为且仅为唯一受益人时,才能够突破此项隔离限制。 

  当然,针对恶意设立信托逃避债务的行为,信托法第12条作出如下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这与破产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一脉相承。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破产隔离

  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权利(例如处分权等)就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但依据信托法原理,信托财产保有自己的独立性,不会被纳入受托人破产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6条中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当受托人破产后,信托财产该如何处理呢?自然,受托人已经破产,其不再具有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地位,那么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应当选任新的受托人取回信托财产,而不能将信托财产重新交由委托人。

  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破产隔离

  受益人虽然对受托人享有债权,但能够划入破产财产的,只有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而非信托财产。

  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个人财产,因此依据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规定,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受益权享有代位权。但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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