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通知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3-24 阅读次数:14 次 来自:佛山中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审,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提升“办理破产”指标,持续优化佛山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民五庭反映。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8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佛中法发〔2021〕28号

(2021年6月23日经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等作用功能,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审,持续优化佛山地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依法审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础上,兼顾公平与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有序推进破产程序。

第二条繁简分流。探索破产案件甄别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第三条提速增效。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审理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二、适用案件

第四条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一)债务人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债权人人数一般不超过10户;

(三)债务人财产虽超过500万元,但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四)债务人负债虽超过500万元,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五)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大额财产隐匿情形的;

(六)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已经执行部门查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仅有少量财产不足以清偿已知债务的;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的;

(九)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一)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的;

(二)社会影响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

(三)管理人接管企业工作难度大的;

(四)债务人主要人员可能存在隐匿财产、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

(五)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繁杂,审计工作难度大的;

(六)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现的;

(七)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的;

(八)可能存在舆情或维稳因素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未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在部分程序环节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书面审查决定或通过听证方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快速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进行快速审理的,应在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指引。受理公告应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八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九条在审理过程中,因破产参与人对适用快速审理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的,或者出现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转为普通方式继续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第十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佛山法院网(受理法院官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委托管理人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根据该确认的地址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二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相对方收悉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除外)。

四、管理人工作

第十三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选任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以轮候、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选定管理人,原则上不采用竞争的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十五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强制清算转破产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于接到人民法院指定决定书后,立即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接管以及对债权的登记、审查等工作,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工作平台、佛山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第十七条管理人应自接受指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刻章及开设管理人账户的工作。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第十八条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接管债务人以及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财产评估、财务审计的主要工作,一般不得超过接受法院指定后六十日。

五、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公告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应于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者在线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群聊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书信、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对会议全过程及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进行记录、保存,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三日前完成债权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债权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预审查,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变价方案应当包含进行多次拍卖或变卖时的起拍价确定、降价幅度、次数、流拍后的处理方案等内容。

分配方案可以对财产变价后的分配顺序、比例及实施分配的方法及补充申报债权等事项确定分配规则,具体分配数额待实际变价后根据前述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进行计算,并向债权人告知,不再另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就申报债权进行核查表决,管理人一般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异议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第二十七条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裁定宣告破产。

六、财产调查、变价及分配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账户等财产的,可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审理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需要进一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等查控措施的,由管理人提出申请,破产审判部门作出裁定保全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审计或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委托审计、评估,但存在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关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需要重新审计、评估的情况除外。

审计、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

审计、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应重新委托审计、评估。但债权人会议同意适用原审计、评估报告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破产人财产需通过拍卖变价的,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处置,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

第三十三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可采取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非拍卖方式变价。

第三十四条破产财产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现后五日内,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在表决通过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管理人申请后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裁定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以货币形式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配完毕。

存在多次分配、需依法提存分配额以及以非货币形式分配需办理行政变更登记手续等其他未能在期限内实施分配的法定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时间限制。

第三十七条破产财产以一次分配为原则,管理人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存在需依法提存分配额以及以非货币形式分配需办理行政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不影响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分配。

七、终结程序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经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十九条债务人的账册、重要文件等确已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就现有财产对已确认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四十条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存在未决诉讼、仲裁及其他暂时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等事项的除外。

八、附则

第四十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快速审理条件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审理。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