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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 | 深化破产制度综合改革 探索健全反破产欺诈机制

作者: 时间:2026-03-26 阅读次数:10 次 来自:深圳特区报、深圳破产法庭

刊登于2月15日《深圳特区报》头版

记者解树森通讯员李倩

深圳破产制度改革的“四梁八柱”初步成型,但实施破产是对经济、社会、法治、政务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验。为确保改革成果持续释放,增强系统集成效应,切实抓好风险处置化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深化破产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并充分吸收相关单位意见。

实施方案正文除规定深圳全面深化破产制度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组织保障外,主要明确了8大改革任务举措及其牵头责任单位。同时,对具体任务做了细化分工,分解33项具体举措,明确牵头、协办单位和任务完成时限,把握好改革推进的时、效、度,坚持先立后破,稳扎稳打。其中,今年迫切推进四项重点任务。

加快健全现代化办理破产体系。

目前深圳办理破产体系基本成型,但诸多重要配套机制有待完善,例如破产事务一体化办理平台、庭外重组机制规则、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反破产欺诈机制等。府院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主动及时疏通办理破产的难点堵点,在个案中积极发挥作用,持续完善丰富规则流程,确保改革集成效应。

精准赋能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市委市政府以极大的改革魄力设立了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实施方案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破产署牵头协调企业破产事务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职能,加大破产事务管理改革力度,有效填补当前企业破产制度空白。

建立申请辅导和多元化解机制。

当前破产申请辅导机制的缺失,导致难以及时识别真正有市场价值、有救治需求的债务人。下一步,法院也将配合破产管理署积极完善破产申请辅导机制,协助困境企业和个人整理财产债务、纾困需求,匹配债务处置方案。同时,破产金融债权人数量多、债权占比大,法院将发挥金融债权人在庭外、庭内重组中的作用,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程序、行使权利,多元化解债务纠纷风险。

探索健全反破产欺诈机制。

破产制度彻底清理债权债务的功能,将使得逃废债以及各种欺诈行为在程序中暴露。必须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坚决追究违法违规、逃废债行为的法律责任。下一步将推动公、检、法、司联动,加快完善反欺诈规制和监管惩戒举措,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通过移交-查处机制,健全破产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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