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特征之分析
作者:孙新华 时间:2011-09-26 阅读次数:43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都是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要遵循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优胜劣汰。因此,上市公司也可能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并有可能退出市场。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次为我国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我国破产法三大制度之一,重整制度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有重大的意义,尤其为处理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找到了合适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重整不仅影响到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同时还涉及信息披露、交易停牌和公司退市等交易事项,因此,上市公司重整与一般公司重整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参与主体及其利益多元化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参与主体较多。总结起来,大致有三个层次的利益主体:
一是作为法律拟制人的上市公司本身,上市公司本身就是独立的主体,在整个重整过程中,追求更高的存续价值是其应有之意;
二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存在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公司管理层等多个利益集体,各自都有其利益诉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向200人以上特定对象发行,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发行,其涉及的主体都是非常之多;
三是在上市公司外部,债权人、地方政府、证券监管者以及拟对公司进行重整的重组者等,都是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
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竞争中,不同的主体决定了不同的利益追求,所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多样性主体自然决定了利益诉求的多样化,而这些利益诉求又时时处在冲突和矛盾之中。因此,破产重整程序成为在利益冲突过程中利益协调和分配的过程。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顾名思义,信息不对称就是一部分参与人拥有某些信息而其他参与人不拥有该项信息,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行为主体的道德风险,然而信息不对称确是普遍存在的,尤其作为特殊企业形式的上市公司,在其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
一方面,上市公司普遍“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一般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这应该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根源。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权主要表现在其能够决定公司董事进而选择公司经理,而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正是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重要参加人,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再重整过程中很容易获取内幕信息,而其他主体只能通过公司的公告获取信息,两者获取的信息“含金量”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信息劣势方“搭便车”的行为也导致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可行性以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和分配等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掌握的信息,尽管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存有怀疑,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却没有能力和精力去证实,他们更期望别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由此便进一步导致信息的不对称。
三、保“壳”动机强烈
这里的“壳”,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壳资源”,是指股份制公司的股票具有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资格,公司由此享有的上市公司相应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对证券上市实行“总量控制”的政策,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构成了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引起“壳”具有了稀缺性和收益性。稀缺是因为我国上市资格的获得比较难,程序比较复杂,周期也很长,能够最后取得上市资格的企业自然就比较少;而“壳”资源的收益性,是指上市公司具有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特权,拥有“壳”便可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融资。纵观我国证券发展历史,股市曾一度成为国企为脱困而进行“圈钱”的场所,虽然现在形势有所改观,但公司上市依然可以进行低成本的融资,所以上市的公司要尽力保住其“壳”就不难理解。
我们都知道,上市公司对其所在地政府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在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各地政府也会动用很多资源和手段来为上市公司保住其“壳”,比如减免税收,低价出让土地等。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公司进行最后的拯救,整个过程非常复杂,在此,我们虽然只是剖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征,但却是为实际工作中理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特别是为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等程序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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