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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新司法解释拟扩大债务人财产范围

作者:许浩 时间:2012-06-09 阅读次数:7303 次 来自:中国经营报

  争议融资租赁物归属

  “‘征求意见稿’对于很多技术性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对一些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议,各方很难达成共识。”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的学者对记者表示,“破产企业的融资租赁物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即是一例。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供货人提供设备(即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仅银监会监管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已突破6000亿元,市场估计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总资产规模已超1万亿元。

  尹正友介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是破产企业的核心资产,如果失去此项财产企业将无法正常运转,将进入清算阶段。

  而根据《破产法》中的规定,一旦进入破产重组阶段,处置破产企业的重大资产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

  “这样在法律规定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到底是应该依据《合同法》还是《破产法》?”尹正友说。

  2009年3月,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等6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此前,东星航空曾经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10架飞机。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飞机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实践中,此问题通常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几方协商解决。东星航空破产中,就是以协商方式解决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了解情况的学者向记者透露,对上述问题,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曾经进行了讨论,但是由于涉及《合同法》和《破产法》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争议较大,没有被纳入“征求意见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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