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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东辉 时间:2012-07-25 阅读次数:2669 次 来自:江苏经济报

  2012年的中国经济仍处于发展的瓶颈期,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濒临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例不断增多。企业一旦破产,不仅对其本身影响巨大,对其所属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法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与从事行政职能的政府间的关系,是当下破产法领域无可回避的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客观条件和环境决定了法院的破产工作必须依托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之下展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从国家制度现实看,我国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主要通过政府在具体进行国家管理。由此,决定了法院的工作也必须依靠党委、政府,任何脱离这一现实而单纯的闭门造车、孤芳自赏,最终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而且,从现实状况来说,离开了政府的支持,法院也难以独立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对破产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的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是法院单独可以完成的。稳定工作、职工安置、投资人的引入、谈判、磋商,直至追究企业高管法律责任等,均需要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协调处理濒临破产企业的过程中,在坚持严格依法操作的基本前提下,必须重视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导作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那么,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如何从宏观层面上建立与政府间的良性关系?根据这些年破产工作的经验与思考,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从组织机构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核心的政府协调小组,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到该协调小组中,以此为平台,小组成员全程跟踪濒临破产企业的动向和破产企业的走势,相互密切配合,形成一个机动的联动组织机构,这不仅有利于化解濒临破产企业的生存危机,提高已破产企业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也是对地方党委政府形象的提升。

  其次,利用政府全面掌控经济社会的能力,建立面对企业危机的长效预警机制。长效预警机制是建立在政府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全面把握和准确预判上,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当地微观信息充分收集和细致整理,建立和完善对预警信息的集中整理分析机制。

  第三,建立健全企业危机发生的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的宏观决策和带头作用;迅速成立分工负责的协调小组;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做好利害关系人稳控以及企业资产、资料的接管和保卫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对危机企业进行净资产判断,并进行后续选择,包括债务重组、股权置换、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等;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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