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优秀破产管理人的各项必备条件
作者:王庆斌 黄 梅 时间:2012-08-22 阅读次数:3140 次 来自:江苏经济报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其职能与破产管理人相当,但概念还存在有一定差异。清算组强调清算的活动,与其他情况下的企业清算活动难以区别,而破产管理人则强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与其在破产程度中的实际作用更为相符。
作为优秀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怎样的各项必备条件?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心得。
一、 破产管理人要熟悉商业规则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法院指定后,全面接管债务,是债务人的“大管家”,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到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管理人要对债务人的所有的资产、人员负责,有的债务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还要维持生产经营,所以破产管理人不但是善良勤勉的管理人,还要是熟悉商业规则的经营者。
二、破产管理人要熟练操作破产案件
破产管理人仅仅熟悉破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是不能胜任破产管理的工作,破产清算工作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的支撑,还要精通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法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一桩破产案件往往包罗了多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加之大量财会事务掺杂其间,技术性要求比较强。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是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修养,熟悉相关的部门法。二是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三是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四具有实践工作经验。
三、破产管理人能及时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甄别
破产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利益主体,处处需要破产管理人对这些法律关系和权利的行使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材料,更是需要破产管理人去审查债权发生的时间,债权发生的原因,债权的金额,债权担保等等,并登记造册,形成初步的审查意见,以待法院确认。这是破产清算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债权人会议根据法院的确认结果,决定债权人的参会资格,和行使表决权的份额,是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基础。
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破产管理人要忠实勤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这部分工作对于债权人最大限度地获得清偿,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破产工作的难点,因为这部分工作涉及对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的确认,及对撤消权的行使。
四、破产管理人要体恤当事人
破产管理人对待当事人要有体恤的心情。在接管债务人之后,破产管理人就被推向了一个利益旋涡的核心,所有的矛盾在管理人这里汇集,由于我国的破产清偿率极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难免有急躁情绪,管理人处理不当,很容易使矛盾激化,所以破产管理人在接待债权人时,要体恤债权人的苦衷,耐心的解答债权人的质疑,接待债权人要有礼、有节,确认债权要有理、有据。
债务人的职工因破产而面临失业,并且大都存在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等福利费用被拖欠等问题,管理人一定要有“菩萨心”,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职工的咨询,要尽快地答复,对于职工清算期间的困难,要及时解决。
因为破产案件中涉及太多的利益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厂商、境内外投资者、职工、政府……几乎市场中所有主体都包括其中,其牵涉太多敏感神经。所以管理人应当洞悉人性,世事通达,有一颗“菩萨心”,能够及时化解矛盾,协调各方的关系,帮助当事人摆脱困境,尽最大可能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破产法是一门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和学术价值的复杂学科,破产管理人是这部法律的重要践行者,提高破产管理人的综合素质,对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对接有着重要的意义。
仪征市人民法院 王庆斌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扬州分所 黄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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