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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如何规范引导破产管理人

作者:王 玥 时间:2012-08-24 阅读次数:3487 次 来自:江苏经济报

  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全新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且专门单独规定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责任等内容,把破产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重要的立法地位。从而使管理人制度成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一项全新而重要的制度。破产管理人作用发挥的程度,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的法律功能能否充分实现。目前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加快破产案件的推进,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理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平稳淘汰以及让新兴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有必要对管理人履职进行有效的规范与引导,在此,笔者谈一些建议。

  第一、建立诉前协助“接访”机制。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对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大的影响。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还债前,均已债务缠身,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会出现部分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向政府部门信访或上访,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故建立诉前协助“接访”机制,有可能化解这种不和谐现象。首先主动进行横向沟通协调,与政府信访部门建立固定、通畅的联系渠道,由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对他们进行法律、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程序合法维权;其次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加强协调,充分整合、发挥整体的司法资源力量;再次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优先介入诉前“接访”,发挥其引导职工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作用。

  第二、建立破产清算指导机制。破产管理融法律、社会、经济、财务问题于一体,实践性、综合性强,对管理人的要求很高。而破产管理人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相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业务素养普遍不高。故建立破产清算指导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尤为重要。一是指导管理人对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变价处置、职工破产安置等相关工作,形成表格化管理。二是指导管理人根据破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债权审查的重点和关注点,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债权表》。三是组织破产案件审判人员与管理人互动培训,交流经验与体会。四是建立法院与管理人破产清算疑难问题联合会诊、共同协商制度,密切关注破产清算中的涉稳与维权问题。

  第三、建立破产清算监管机制。《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破产法对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还是局限于法院监督及债权人会议监督,唯一不同的就是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权。这种监督机制并不能保证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因债权人会议系临时组成,成员较为分散,无法对破产管理人的任何事务都进行监督,有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就处于真空状态。目前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的管理较为薄弱,并无统一的管理机构。所以要建立机制,有效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管。一是指定管理人,不仅仅以随机摇号或费用高低来抉择,更主要的是从管理人的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检验等方面综合考虑,使更具有责任心的管理人进入破产案件中;二是制订统一的管理人操作规范和职业技术规范;三是建立管理人工作计划制度,要求并知道管理人就破产清算事宜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四是建立管理人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管理人每月底定期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五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指导管理人每月定期排查矛盾纠纷,以维稳工作为重点,对职工诉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答复;六是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建立与债权人的直接通道,及时掌握企业情况与重整进程;七是建立定期考核管理人业绩制度,如实记录管理人履职情况,根据考评结果,作为选任或淘汰管理人以及与报酬挂钩的依据。

  第四、建立破产财产优先处置机制。为使债权人尽快、公平、最大比例地获得清偿,对破产财产的有效处置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求管理人穷尽所有手段,发现、追收债务人财产。二是争取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三是发挥管理人的优势,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减免相关税种,减少破产费用,提高清偿比例。四是对和解或重整的破产企业,加大指导与支持的力度,合理利用破产制度,帮助破产企业化解矛盾,盘活资产。(作者单位: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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