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谈企业破产与《企业破产法》
作者:陈学功 时间:2012-09-04 阅读次数:351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俗话说“不破不立”。企业管理不善,难以维系经营,如何使企业起死回生?或者更好地盘活企业资产、发挥资产的最佳效益?就涉及到企业的重整、和解与清算问题。中国传统哲学注重“生”的哲学,避讳“死”的哲学。随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加之国际化视野的开拓,“死”的哲学日益被重视,并得到研究和发展。
中国的经济政策对企业的设立给予了极大扶持。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裂变式发展,管理不善、难以维系经营的企业也按比例不断扩大规模,特别是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退市机制,许多ST企业不能及时退市,导致相关人员利用信息优势,炒作虚假消息或放大利好消息,套牢中小股东,极大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形成了企业清算、重整、和解和破产的法律体系。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是规范国有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立法初衷决定了其对象的局限性和适应的阶段性。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与时俱进,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形势。《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退出机制,使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实践风生水起,也催生了服务企业产权流动、破产清算的专业机构,使其迅速发展壮大。破产清算公司集合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由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业的破产清算机构,克服了多头组合、各司其职、缺乏统一管理的缺点,更重要的是,破产清算公司解决了清算或破产中的因过错行为给他人或清算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主体和赔偿能力问题。
以前电视新闻报道国外的企业申请破产保护,不好理解。近段时间,通过接触破产行业,了解到破产是一种程序,通过破产程序来根本解决债务纠纷,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通过破产程序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更好地解决债务的偿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保护的作用。以前的追讨债权的诉讼案件,债务人企业因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务人没有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往往通过追加债务人的股东来实现债权的受偿,这样就给股东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现在企业依法清算或破产,债务人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使债务人的股东在依法认缴债务人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债务人股东承担无休止的不确定的风险。
当然,企业退出还有其他机制,如依法或依章程解散清算,但是,尽可能使债务人起死回生或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资产效益,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并购要有清晰战略目标和方案
- 下一篇:强制清算中的矛盾焦点及解决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