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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金融企业破产立法箭在弦上

作者:孙政华 时间:2012-09-26 阅读次数:8207 次 来自:法治周末

  “破产”对金融机构来说沉重而敏感。9月17日,《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出炉。除了明确了发展目标外,规划最引人关注的则是首次提出了要对金融企业破产进行立法,避免因过度发展造成的金融企业“大而不倒”的问题。规划提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

  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曾在几年前参与制定破产法时,就提出金融企业破产也应当有相关立法。在规划出炉后,李曙光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对金融企业破产做了相关解读。

  “破产法第134条是启动相关立法的依据”

  法治周末:日前出台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了要立法允许金融企业破产,避免因过度发展造成的金融企业“大而不倒”问题。那么,金融业破产立法为何迟迟未能出台?

  李曙光:事实上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例,国际上早已经不再将商业银行视作一个特殊行业,就是要将商业银行视为一个公众公司。

  2011年8月,尚村农信社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材料。全国第一家被批准破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这一案件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商业银行的立法也比较敏感,之前一直没有涉及,直到第三稿才把它写入破产法第134条。之前国际经济大环境也与现在不同,而对商业银行立法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条件不够成熟、经济危机形式下的商业银行破产也不多见。现在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商业银行立法的出台。很多因素造成了商业银行立法的延后。

  我们一些学者非常了解商业银行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到第三稿的时候,相关部门听取了我的意见,加入了破产法第134条现在的内容。这条立法在业内作用不可小视,它也是现在商业银行立法启动的重要依据,否则另外单独立法是很难的。

  “金融企业破产法一稿已交国务院法制办”

  法治周末:既有的破产法能否满足金融企业破产的规范需要?金融企业破产为何要专门立法而且选择现在提出,立法情况最新进展如何?

  李曙光:现有的破产法是2 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当时在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情况下,处理相关问题主要是援引第134条。一段时间以来,学者们都感觉非常需要一部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法。

  现行的破产法中所指称的金融机构破产,其涉及面非常广。如此繁多的金融机构主体,其竞争、退出问题和复杂的金融债权债务关系,需要一个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来处理。

  虽然2007年、2008年前后出台了证券机构破产法条例,但也主要针对证券机构破产问题的处理。

  立法机构和学界一直都在推动订立金融机构破产法这项工作,最早是央行后来是银监会在牵头做这件事。现在已经有一个比较成熟的一稿已经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

  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实体经济受损具有连锁性。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当中,美国的大型企业破产——通用、克莱斯勒甚至是美国央行都受到很大影响,实体经济也受到很大的创伤。为了防范相关情形在中国出现,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快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定,加快我国金融监管改革。

  “商业银行破产应设立存款保险机制”

  法治周末:对中国的银行业来说,破产这个词一直比较遥远,而银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大量储户的利益如何保障是不是最为严峻的一个问题?

  李曙光: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破产同时需要完善的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破产区别于一般的公司企业的破产,大量的债权人是储户(目前储户是债券人还是股东的问题还存在争议)。

  这个损失如何处理,国际上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包括英国、德国、日本,都有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一家商业银行破产,就由另一家商业银行或者国家的行政部门进行接管、重组等工作。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对储户的给付。对于小额储户一般是百分之百的给付。根据数额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给付比例。以上各国在应付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上都有一个存款保险体制。

  这个存款保险是各个商业银行在经营比较顺畅的时候拿出的一笔钱,一旦出现破产的商业银行就会动用这笔钱来补偿储户的损失。目前我国正在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制定了一个存款保险条例,它也正在立法过程中,而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制定的前提。

  法治周末: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应当怎样操作?由谁操作?

  李曙光:存款保险制度涉及到一些问题就是谁来管理存款保险,是央行还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再者存款保险的税率大小银行是一致还是有所区别。这些问题目前都无定论,而明确它们才是金融机构破产法出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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