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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释疑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有关事项

作者: 时间:2017-12-23 阅读次数:1356 次 来自:中国经济网

  ■记者 朱宝琛

  “上市公司就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充分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其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充分提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相关负责人12月22日表示,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权价格是基于除权原理形成的参考价格,不是实际的交易价格,投资者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日前,*ST重钢就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事项,向上交所提交了关于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申请,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就调整计算公式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发表了明确专项意见。

  上述负责人介绍,《交易规则》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ST重钢关于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申请,就是依据《交易规则》的规定提出的。

  “*ST重钢本次破产重整新增的股份,由其债权人以所持对公司债权作为支付对价取得。”上述负责人说,公司披露公告称,资产支付和债务清偿等非现金类对价的估值比较复杂,考虑到本次破产重整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已经分别取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其新增股份作价3.68元,也高于目前2.15元的股票价格,公司认为这一作价兼顾了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原股东等各方利益,新增股份价值与支付对价总体上基本均衡,原股东权益未被稀释,相应的股份不再纳入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范围。

  他同时表示,公司前述考虑具有合理性。从实际情况看,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一般的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的除权情形有所不同。需要指出,公司破产重整方案各异,对股份内在价值、股东权益稀释的影响也不尽一致,在对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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