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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产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姚 毅 时间:2012-11-21 阅读次数:848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前期中介服务与管理人回避问题

    无论是依据《破产法》还是《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尤其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即使按《破产法》规定,也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财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是按《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更多,包括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决定破产的文件,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债权及债务情况表,列明债务人及债权人名称、住所、数额、发生时间、催讨等情况,企业涉及的担保和发生的诉讼情况等材料,其中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资产状况中可能涉及的取回财产、别除权等,国有企业可能涉及的学校、医院、工会财产、职工住房等,债权债务中可能涉及的抵消权等,相关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企业本身很难、甚至根本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来判别,尤其是向主管单位、开办人或股东会报告的破产方案、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在资产状况及分类、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等不明的情况下,即使是律师事务所或破产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很难完成破产方案、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更别说企业依靠自身的能力来完成这些工作了。只能聘请律师事务送或破产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帮助企业开展并完成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不应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因此,为企业准备破产申请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极有可能因利害关系而不能成为本案管理人。而律师事务所或破产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完成债务人申请破产前的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其在预知自己有可能不能成为管理人的情况下,必然会要求企业支付服务费用。但绝大多数拟申请破产的企业,无论是因为账户被冻结、或根本就没有流动资金,基本上是无法支付这部分费用的。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企业自身难以完成破产前的材料准备工作,但材料准备不充分和完备,法院则不受理破产申请;中介机构如果参与了企业破产前的材料准备工作,则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能被指定为管理人,并作为管理人收取报酬,就必然要求企业支付为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服务的费用,但企业又无钱支付这部分费用,中介机构也不会傻到将费用作为普通债权挂着,指望在企业破产清算还债时获得足额清偿。

    上述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企业破产工作陷入僵局。这个僵局的出现,既有企业的原因,也与最高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工作中关于利害关系和回避条件的司法解释分不开。因此,打破这个僵局的途径,一是企业不能等到身陷绝境、动弹不得时才考虑破产之路;二是最高法院应当对利害关系和回避条件作相应的限制,或作出例外规定,比如将中介机构为企业准备破产申请而提供的服务工作,不仅不视为利害关系,并进一步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指定其为管理人。这样,既可以减小破产成本,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债务人破产申请前期准备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确保《破产法》得到切实的执行。

【注】姚毅  正律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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