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华秋:企业破产审判程序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沈华秋 时间:2012-11-22 阅读次数:816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如何实现企业破产审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由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性质,笔者认为企业破产审判中,审判的法律效果是依照破产法律的规定使企业实现了市场退出或重整的目的,达到了企业破产法的法律预期,社会效果应包括: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审判结果的可实现;对审判结果有较高的公认度。由此,笔者认为,实现企业破产审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确立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
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是因破产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破产审判程序,其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公平维护,并进而保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但在现实审判程序中,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其牵涉到多方利益与法律关系群体,要公平、公正的依法实现破产法立法宗旨,就要在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克服外来因素的同时,以远见的大局观,正真实现司法为民以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加强司法研究、增强专业能力,统一司法认识、解决法律争议
当前,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抽象、粗放,法律规定很不完善,难以解决破产审判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因此,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司法研究,增强专业能力,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在学习利用全国法院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立法精神,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经,对一些法律无文明规定、司法实践有争议的问题,要统一司法认识,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积极寻求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法律实践探索。
(三)提高政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使企业破产审判服务与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
在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不单单是一起法律事件,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案件受理所在地域范围的政治事件,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就有不少属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形成的“结构性破产”。准确地说,是国家将体制转轨的代价转移给企业职工来承担。对这类案件,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同时法院也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大局观,能将法律规范与国家政策很好地结合,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使破产审判能服务于国家政策、服务于社会发展,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四)转变审判思维,积极能动司法,使破产审判服务于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价值多元化,社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企业破产案件不可能“一破就了”,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和解、重整、清算制度,审判人员要转变审判思维,改变被动的司法理念,采取能动的司法,快速高效的介入破产企业中。对于具有和解、重整可能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和解、重整,承担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在法律框架结合其他力量,对破产企业的“重生”给予积极的支持,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保障破产企业员工就业,使破产审判服务于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监督,确保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审判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其更本职能是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大受偿。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直接执行者,其专业能力、执业操守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和社会效果的取得。因此,法院在审判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定高素质、高水平、高政治性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人,并积极贯彻落实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追究,在中立、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评价与监督。
结语:我国的企业破产司法审判工作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审判程序,其必须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政策结合起来,在司法为民的基础上实现“三个至上”。 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笔者的以上观点只是在审判实践过程中的粗浅看法,如何实现企业破产审判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个深刻的课题,笔者所感,管中窥豹尔。
【注】沈华秋:河南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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