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
作者:黄良军 时间:2012-11-25 阅读次数:130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实践中, 管理人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应该表现为: 其一,因占有破产财产而生的职责。主要包括:及时请求破产人提出财产状况说明书及其债权人、债务人清册;谨慎接受破产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依法询问破产人关于破产人财产及业务的状况,破产人对此有答复义务;责令未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资等。其二,因管理破产财产而生的职责。包括: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法院许可,于清理的必要范围内,继续破产人的营业;申报债权期满后,应即编造债权表,并将已收集及可收集的破产人资产编造资产表;为管理破产财团之必要,可申请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债权人利益相反时,可向法院申请禁止该决议的执行;审查破产人提出的调协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并就调协计划向法院陈述意见;经监查人或法院同意,可清偿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可借款,取回专托之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请求履行双务契约,抛弃权利,承认取回权、别除权,并得通过清偿债务收回别除权标的物;就破产人财产上的争议进行和解及仲裁,并可就应收回的破产财团的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其三,因变价、分配破产财产而生的职责。包括:将财产进行变价,应依拍卖方法为之,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指示的,依其指示;经监查人同意或法院核定,为不动产物权的让予,矿业权、渔业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让与,存货全部或营业的让予,非继续破产人的营业而为100元以上动产的让与,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让与;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破产财产分配前,作成分配表,记载分配的比例及方法,经法院认可并公告,于公告后15日内将金钱平均分配给债权人;于破产财产不敷清偿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废止。
(二)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简称忠实义务,指管理人对破产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绝对忠诚,绝对忠实是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这破产管理人的一种道德性义务。相对于管理人的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而言, 管理人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居于首要位置, 是管理人职责的核心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忠实的对象包括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包括破产人的职工、投资人、政府等。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不是单方面的,不单独忠实于哪一方,而是忠实于全体利害关系人。因此,破产管理人不单独是哪一方的利益代言人,而是一个忠于职守、不偏不倚、手执八方的中间人。其二,忠实义务的标准是强调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受益人绝对忠实, 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而排除任何其他利益。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其二,在实践中,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表现为不作为:管理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破产财产中可能会有一些稀缺资源,如某业绩良好的公司的股权、特殊行业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取中介佣金(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者大有人在。为了获取这些稀缺资源,交易的相对方有可能向破产管理人提供丰厚的佣金)。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擅自将本应属于破产财团的董事费据为己有;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不允许其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向破产企业出卖自己的财产,或者破坏破产财产之独立性原则,将自己的财产和账目与破产财产混为一体;也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不允许其利用职务之便使破产管理人的亲属或姻亲、对破产管理人持有重要权益的第三人、破产管理人持有大量股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成为破产人的交易对象,非经允许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等。
(三)衡平义务
所谓衡平义务,即是破产管理人受法院的委托,以中间人的公正立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公正平等地对待信托的所有受益人,使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相结合,既维护所有受益人的个人利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职责本应当由法院履行,但法院将这一职责委托给破产管理人承担,使破产管理人依法承担这一社会责任。衡平义务的内容有:其一,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破产法》第43条规定: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当一项破产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人时,管理人有义务公正地对待他们。破产管理人有这样的义务, 但是破产法同时规定了优先权与分配先后的体系。破产法上的公正义务并不是要求全体受益人之间的绝对平等, 而是在破产法框架内的程序与机会的平等。当受益人享有性质相同并且平等的利益时, 法院适用这一标准是很轻松的。任何使一个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并让另一个受益人的利益增加的行为都违反了这一义务。但是, 当受益人的利益性质不同, 发生的先后顺序也不同时, 确定破产管理人的这一义务是有一定难度的。破产法要求管理人考虑被管理破产财产的性质, 尽可能平等地解决不同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其二,以特别的技能与知识的善良管理人的特有谨慎、注意和技巧,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例如破产管理人撤销向部分债权人作出的优惠性清偿、欺诈性转移, 拒绝对部分债权人的待履行合同等等。这些都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公正地对待全体受益人。其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劳动者和政府的利益,在破产事件出现难题时,及时与法院沟通,维护大局,利用法治手段,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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