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论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

作者:黄良军 时间:2012-11-25 阅读次数:130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管理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

     新破产法涉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共三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可别无其他规定。显然,对破产管理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还需要探索。笔者结合上述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内容,分析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1、破产管理人违反谨慎义务方式多为不作为,如破产管理人迟延接管破产财产而致破产财产流失; 对可以回收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不采取适当的手段而致时效完成;未将一项在性质上明显属于破产财团构成部分的财产列入财产清单从而使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降低; 对易腐烂、变质的财产未适时变卖而致其毁损;对动产未加集中封存或指定专人保管而致其灭失或被盗;等等。

    2、破产管理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违反谨慎义务,其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且主要是过失。其法律责任主要是因破产管理人违反谨慎义务给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3、破产管理人对违反谨慎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判断,即依据公共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出判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谴责’抑或‘可以原宥’,并以此为根据决定其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的轻重。”[2] 上文已述及,大陆法各国的立法,均是以过错责任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归责。英美法系独创性地将信托机制融入破产法,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注意义务的有关规定也当然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两个代表性的国家对受托人实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英国信托法将受托人的“不知情”或“诚实的或合理的行为”作为受托人免责的事由之一,不仅如此,受托人甚至可以由于“善意的错误”而免于承担责任,对受托人的要求非常宽松。 [2] 如果我们将这一原则运用到破产管理人身上,就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因主观过失而致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自己已经善尽必要的注意即成为其主要的抗辩事由和免责条件。这无疑会对破产管理人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使其能忠于职守、公正执法、谨慎从事,尽可能地避免因一时疏忽而为自己招致不利的后果,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由此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

     (二)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1、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一般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如破产管理人获取中介佣金、董事费,进行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破产管理人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正常情形下所不能获取的利益。

    2、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方式表明,其主观过错的形态只能是故意。

    3、破产管理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违反忠实义务触犯刑律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因违反忠实义务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范围有:因挪用、侵占管理的财产而触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因处理破产事务过程收管他人贿赂,为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而侵犯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触犯商业贿赂罪;

     (三)破产管理人违反衡平义务的法律责任

     1、破产管理人违反衡平义务表现为作为,如破产财产分配不公平;也有不作为,如对部分债权人的优惠性清偿不及时撤销等。

     2、破产管理人违反衡平义务的主观形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破产管理人违反衡平义务的责任主要是因此给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破产管理违反衡平义务所为的破产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无效或撤销。

【注作者简介:黄良军:,湖南汝城人,19708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注释:

     [1]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第300页

     [2]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9页。另见:《破产法新论》,刘清波著,台湾东华书局1984年版,第237页

     [3] 张保军. 《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论我国<信托法>受托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当代法学,2003 , (9) :129.

     [4]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页

     [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9页

     [6] 王卫国.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 上一页 123 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