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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东:经营好破产财产

作者:倪建东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22065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六)分配时的经营方案

    一般而言,在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已无经营的空间,但只要经营的理念,就会出现一些意外的收获。

     1、分配的心理暗示。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管时,便有意了降低债权人的受偿预期,一旦分配结果比其原有的预期高一点,债权人便会表示出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预期压得越低,最后效果越好。超出债权人预期分配的部分金额,就是相对升值的经营成果。这尽管属于务虚的经营成果,在实务中也显得十分重要,债权人的满意程度,直接对法院、管理人的工作成果产生影响,甚至对社会的稳定起到很大的作用。

    2、抵押资产的分配技巧。

    目前抵押资产的分配并没有明确的细节规定,因此,在此环节上,仍有空间进行调整,特别是对抵押资产变现过程中有关税费承担的分摊,不同案件的需要,就会有不同的分摊效果。在既能满足抵押权人利益的同时,又能满足其他债权人特别是职工内债的刚性需求。这环节也能体现经营成果。

    六、法律的完善和保障

    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经营与否、经营效果的好与坏,不可避免地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终结有着巨大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破产法律的日益完善。

     破产案件的审理,法院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单项的执行案件,不可避免地卷入对企业管理、经济效率的追求,也不可避免地希望选择一个善于经营破产财产的管理人进行清算管理。为此,法律在完善的过程中尽早考虑以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

    1、旗帜鲜明地将经营破产财产的理念纳入破产案件的清算管理实务中,制定出积极、明确的管理人经营管理考核制度,激励管理人去积极经营好破产财产。

    2、顺应破产清算行业发展与规范的需要,建立专职的清算管理人制度,为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提供专业主体的保障。

    3、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庭制度,鼓励培养专业的破产法官队伍,确保破产财产得到专业法官的高效审理。

    4、尽快制定出适应破产案件需要、符合破产财产变现特点的法律规定,或修改原有的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变现规定。

    5、早日协调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制定出符合破产法宗旨的优惠税法的规定。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

    七、结论

    企业破产、财产不死。

    以经营的理念去管理,破产财产就是宝,就能实现最大价值。而以简单方式去管理,则破产财产就是草,无法实现其最大价值。

 

【注】作者简介:倪建东,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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