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初探
作者:徐伟民 时间:2012-11-27 阅读次数:147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针对目前我国尚无专业管理人队伍、社会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各地情况差别大等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选任管理人的方式,即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 1,竞争方式2 和接受推荐方式 3,其中随机方式是在普通破产案件中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一)随机方式
按照本地高级人民法院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这是普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一般性选任方式。随机选任管理人方式对于整体破产程序来讲,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院的中立性,避免法官在指定管理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违规指定等问题。同时,该种随机方式可以起到公平分配破产案件资源,让每一家列入名册的管理人都有平等机会参与破产案件,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整体水平。但由于不同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相距甚远,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其能力能否与具体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序相适应值得怀疑。4
笔者认为,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单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就不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理人,在实践中会造成力量薄弱的机构担任复杂案件的管理人,或者涉及法律事务较多的案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等等不利情况。因此,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仅仅体现了形式意义的公平、公正,并未充分保护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5该种“听天由命”的选任方式应逐步限制其适用范围、直至退出历史舞台。
(二)接受推荐方式
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这种接受推荐方式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不多,而且带有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由于该种方式不属于本文重点阐述的破产管理人的选迁方式,在此不作展开。
(三)竞争方式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特殊破产案件,法院邀请编入各地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并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这种选任方式适用于特殊破产案件,且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不限于本地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
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破产案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业务,对管理人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知识结构都有较高的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支成熟的管理人队伍,社会中介机构的水平亦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采取竞争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优中择优。以竞争的方式指定管理人,充分体现了在管理人的指定上,“既要保证程序便捷、公平,又要保证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难易程序相适应”的要求。 6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该种相对最优的选任管理人方式却被作为“随机方式的补充”,且被限定于特别破产案件。笔者认为,为避免法官或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限制竞争方式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破产业务的长远发展。
[1] 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
[2] 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 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4]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5] 王欣新 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四辑,法律出版社第2010年版,第81页。
[6]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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