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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就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探讨

作者:陈宁霞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1657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就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探讨

陈宁霞 

     摘  要:破产重整攸关各利益主体切身利益。重整计划在追求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同时,要体现债权人、股东各方利益的平衡,对于债权人的救济不能因为目前法律的缺位和重整的特殊而漠视。鉴于债权人在重整中的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拓展债权人自我救济的权利,完善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对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   债权人异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规定

    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异议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重整计划的救济措施。

    (一)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依据

    基于破产重整的特殊性,为充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异议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会议里作出的所有决议提出异议,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报酬、选任更换债委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破产法》对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实体决议。如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通过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二是可能对重整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决议,如监督管理人、更换管理人、选任债委会成员等。

    根据《破产法》规定,如果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异议,认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的,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二)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异议处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赋予了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异议的处理规定上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破产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破产法》只是原则规定了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对于提出异议后的程序处理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对于相对特殊的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例如《破产法》未明确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通过后债权人是否仍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以及撤销过后如何处置等问题。

    二、实践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起异议的具体处理

    重整计划,特别是债务清偿部分涉及债权人切身利益,因此在重整计划公布后通常容易引起广大债权人的强烈反应。根据债权人提出异议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前和裁定后两种情形,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段不同则处理方式亦不同。同时,异议的具体内容也存在区别,有的是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制定主体提出异议,而大部分则是对重整计划内容有异议。本文主要针对不同时间段提出异议的不同处理进行讨论。

    (一)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前,对债权人提起异议的处理

    重整计划在提交法院裁定前,通常是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债权人可以充分、完整的表达自己的异议。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提出异议,则由管理人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进行全面的解答和沟通,以消除债权人的疑虑和异议,从另一个侧面也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使其在投票前对重整计划的内容有充分了解,以提高债权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认可程度。同时《破产法》也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表决前,需要在会议流程中专门安排一个环节就重整计划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和质疑。通过以上途径争取在表决前消除债权人的疑虑,同时保障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但尚未提请法院裁定之前,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重整计划按照债权的分类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那么能否适用《破产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注】作者简介:陈宁霞:宁夏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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