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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收回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有关问题

作者:贾良 时间:2012-12-02 阅读次数:12344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清算组依法、及时的搞好清理清算工作。

    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化解债务、破产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方齐心协力,程序到位、规范运作。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破产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清理清算工作会议,督促清理清算进度。建立破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定期督办,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完善我市的土地储备制度,一是政府要加大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对偏僻的破产企业土地进行收回,依法安置职工,尽快终结破产程序;二是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代表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土地储备和综合利用开发;三是要界定土地储备机构的权利、职责;四是建议我市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统一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有统一的政策、法律标准,完善收回的各项手续。各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需政府收回后,由清算组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中心与清算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三)制定国有划拨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由政府统一收购。

    依照《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笔补偿金在破产程序中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建议市政府在收回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同时,一并收购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并对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适当补偿。补偿应制定一个基本的标准,或者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整体出售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土地。

    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厂房、机器设备通过评估后,整体拍卖。建议金剑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合法取得破产财产和土地,使处置破产财产合法化,为市里招商引资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五)依法清理清算,使破产企业合法的甩掉债务包袱。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程序,在我市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绝大部分破产财产变现后,只能满足或者按比例分配劳动债权,其他债权分配的比例为零。建议市政府监督各综合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上,特别是政府出资收回土地资金的破产企业,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方可分配,从而合法的甩掉破产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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