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大限”在即 政策性破产接近尾声
作者:华信清算 时间:2008-01-02 阅读次数:259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国务院要求在2008年前完成最后2116家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称明年6月底前完成央企政策性破产
12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透露,央企政策性破产将力争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这意味着实施了14年之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破产工作已经开始收尾,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其全部财产包括担保财产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和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而不是优先用来偿还企业所欠的担保债务。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进行政策性关闭破产试点。
政策性破产是国家为推动国企改革、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它不是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进行,而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安排职工,实际上损害了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的利益;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引发假借政策性破产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因此,经济界和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论。
2006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全国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明确要求在2008年之前完成最后2116家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涉及职工351万人,政策性破产的“2008大限”由此产生。同年6月,历经12年修改的新《破产法》终获通过。
两大难题
在12月18日的讲话中,李荣融表示,最后312家拟政策性破产企业已基本完成项目审核工作,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李荣融透露,这312家关闭破产企业,76家已上报方案并得到批复,涉及改制单位5043个,分流安置富余人员81.4万人。其中央企移交所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2021个、在职人员9万多人、退休教师近5万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48.7亿元。
新《破产法》起草专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人往哪里去”和“钱从哪里来”,是政策性破产执行过程中的两大难题。
他指出,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银行呆坏账冲销,这些资金由不同的部门共同分担,既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又涉及不同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存在多方协调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在有限的偿债资源面前,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妥协才能避免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出现。”
至于企业富余人员的安排,李曙光表示,政府应根据不同企业予以分类指导和区别对待。绝大部分人员通过兼并、收购进入新企业,政府进行有效消化,通过政府再就业培训重新上岗,其他富余人员可由政府给与补贴自谋职业。
社保补课
2007年6月1日,经过12年修改的新《破产法》正式实施。按照“2008大限”相关精神,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实施完毕后,所有国有企业破产将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李曙光认为,政策性破产完成历史使命,意味着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时代结束,以后将更加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原则,企业破产按照新《破产法》执行,也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规范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4000多项,核销呆坏账3000多亿元,涉及职工800多万,消除企业亏损2500多亿元。作为改革成本,中央财政为此共补助1000多亿元。
政策性破产与《破产法》的冲突始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政策性破产迟迟不能结束,“新《破产法》实施范围始终有缺陷”。
之前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新《破产法》起草专家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曾呼吁,新《破产法》出台后,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立刻着手完善,保障职工权益的职工债权破产清偿基金也应马上建立。
此前,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企业承担了很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政策性破产中,富余人员的安排是重中之重,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李曙光认为,目前在政策性破产实施过程中,总体上处理得很平稳,没有出现较大的社会动乱,这部分得益于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但中国社保体系目前仍然不够完善。
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弥补这一缺失。12月19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年前11个月,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达4128.46亿元,同比增长28.6%。随着中央财政支持社保和就业投入的增多,预计今年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将增长20.2%,达到2419亿元。
此前,财政部有关人士曾向《财经》表示,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以前政策性破产等用于国企的改革支出,将逐步从政府公共预算退出,改为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政府公共预算用于国企改革和发展支出的安排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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