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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

作者:方芳 时间:2012-12-20 阅读次数:212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12年2月4日湖州市德清县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例以公司清算组成员为被告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裁判,判决三名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5788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882.90元。 

    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桐丰公司与腾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作为腾飞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未通知原告桐丰公司申报债权,也未在浙江省内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就注销腾飞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原告桐丰公司未能依法申报,债权无法清偿,为此,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桐丰公司诉请三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二、小股东在破产程序中,要为减少损失做最后的努力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小股东如不是债权人,除了被管理人通知追缴出资或追收债务外,在破产程序中没有破产法赋予的其他权利。但是,小股东在清算中因大股东的阻碍导致的遗留问题可以通过主动与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沟通,合理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得以解决。

    前面案例中的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前,清算公司指定审计时没有告知小股东和其委派的清算组成员,故小股东代甲公司偿还的144万元没有体现在清算《审计报告》中,小股东出资被记在往来账上也没有被纠正。直到小股东收到清算公司寄来的已递交法院的申请破产材料复印件,才看到《审计报告》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小股东立即向大股东及其委派的清算组成员致函提出异议,但大股东不回复。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向小股东和大股东管理人(因法院同时受理了大股东的破产申请)发出《追缴出资通知书》。

    小股东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追缴出资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了480万元已出资到位的证据和代甲公司向债权人还款144万元的证据,破产审计结果认定小股东出资144万元,往来帐上的应收和应付冲抵后,甲公司应付小股东102万元。管理人将小股东作为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小股东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其向甲公司支付的投资款被记在往来账上是甲公司记账错误,当时的银行划款凭证上用途一栏中,明确写明“投资款”,102万元应认定为出资而不是债权。

    小股东虽未申报该笔债权,但主动旁听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通过对两股东出资不足部分要提起诉讼。小股东在会后,主动与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说明当时出资到位,小股东和债权人一样是受害者,大股东不但不出资,还利用甲公司融资后,挪用到大股东及关联公司弥补亏损的情况。当年,如果小股东没有因不得已从甲公司抽回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也会被大股东挪用不归,现在大股东也破产了,大股东欠甲公司的出资和债务都无力偿还,小股东因不得已从甲公司抽回部分资金,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强调甲公司应付小股东的102万元是小股东的出资而不是往来款。小股东同意与债权人签署还款协议,将抽回的230多万元分期支付给管理人,债权人坚持一次性支付,最后,小股东在管理人代理债权人起诉之前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支付230万多元,完成全部出资义务。

    小股东在经历了“揭开公司面纱”等风险后,最终,以其认缴的480万元出资,承担了有限责任。

    三、结束语

    小股东虽然将对甲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但并没有实现投资的目的。总结本案例的教训,小股东在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更要选择好合资的股东;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在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时,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及时要求解散公司,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积极参与清算和破产程序,为减少损失,防止新的风险作最后的努力。

 

【注】方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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