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价值与路径选择
作者:李汉波 湛少鹏 时间:2012-12-21 阅读次数:173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价值与路径选择
——以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为例
李汉波* 湛少鹏*
摘要:新破产法施行以来,上市企业重整的案例屡见不鲜,非上市企业重整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在非上市企业中,一些带有公用性质的企业一旦破产清算必将严重影响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对社会的冲击较大,又因其具有自身的资源优势,有助于筹措资金,故该类企业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适用重整制度挽救困境非上市公用企业,价值重大。通过重整,可有效化解企业债务,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保留职工就业机会,避免资产流失和维护社会利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于非上市公用企业的特点,可以选择便捷的路径使重整取得成功。鄂州中院审理的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较好地体现了重整的价值,也为同类困境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关键词:资源优势 重整价值 管理模式 重整方案
重整制度是破产法的一大创新,其功能旨在及时、公平地清理债务和挽救有再建希望的困境企业。通过重整,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解决债务积淀和企业亏损两大顽疾,从而恢复营运能力,以避免破产清算的命运。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破产法律体系中都有重整的制度设计。1999年11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的总结发言中指出,现在国际上的趋势是企业重整,看来重整比完全破产好。[1]在总结破产法的经验和教训后,我国新破产法也引入了重整制度。新破产法施行以来,上市企业重整的案例较多,而非上市企业重整的案例很少。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的企业管理制度、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司法观念等都存在一定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流通采用配额制和审批制,上市公司目前在我国属于稀缺资源。[2]因而,有“壳”资源优势的上市企业重整,较为容易引入战略投资者,往往能够顺利重整成功。但陷入困境的非上市企业,没有“壳”资源优势,缺乏吸引力,难以筹措重整资金,也就难于通过重整来挽救企业。企业重整属于新生事物,企业管理人员、出资人、债权人对重整制度缺乏了解,也缺乏熟悉破产法律事务的律师的指引,鲜有申请重整的法律保护意识。另外,长期以来,很多人存在思维定势,认为企业存续欠债不还就是逃债,缺乏对重整制度的正确认识,乃至部分法官也存在“重整=逃债”的错误观念,法院受理重整案件非常谨慎,这都阻碍了重整制度的正确施行。其实,在陷入困境的非上市企业中,一些企业符合重整条件,也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完全可以适用重整制度来挽救。如其中的公用企业,它们一方面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甚至亏本经营,经年历久,债务包袱愈积愈重,以至于挣扎在破产的边缘。对于这类牵涉面广、影响大、又是当地不可或缺的服务于生产、生活的企业,可以依法进行重整。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是鄂州中院迄今审理的唯一一件重整案件,笔者试结合该案来探讨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价值和路径。
一、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的基本情况
(一)重整前的企业状况
玉泉自来水公司设立于1997年12月,注册资本782.48万元(其中鄂州市建设委员会出资648.48万元、原鄂州市自来水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134万元),经营范围为自来水的生产供应、水电安装、修理电动机、销售水暖器材、生产净水剂、房屋出租,现有在册职工653人。该公司设立后,承接了原鄂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成为鄂州市城区唯一一家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公用企业。因受历史遗留债务以及电力、材料价格上涨、国家调薪政策等因素影响,供水成本不断增加,而供水价格一直低于周边的黄石、武汉、黄冈等地市,多年未予调整,致使该公司经营亏损的状况无法扭转,长期负债经营,举步维艰。到2009年初,该公司负债2亿余元,所涉债权人200余家。尤其是欠付改制时应付职工的补偿金3000多万元长期不能支付,职工多次上访也不能解决;违反与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预订之协议》,应返还定金25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250万元无法返还和支付,损害了企业和当地政府信誉;欠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本息4000多万元,经过诉讼后多年仍无法执行,形成执行积案;欠付鄂州市信用社借款本息近3000万元,虽有抵押物也不能实现债权;欠付其他债权人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均无力偿付,导致债权人经常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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