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民间高息融资的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程序分析报告
作者:王 涛 时间:2012-12-23 阅读次数:155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涉嫌民间高息融资的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程序分析报告
王 涛*
摘要:某铝业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破产重整),分析报告摘要如下:一、适用重整制度解困某铝业公司的优越性:能使某铝业公司所有法律关系处于“冻结”状态,避免状况持续恶化;能利用司法权力审查、理清民间债权的真实情况,利于公平清偿债权;能够利用司法权力切断某铝业公司一切法律关系,使新的某铝业公司彻底甩掉历史包袱;能够利用人民法院强制裁判权力,依法公平削减债务,使某铝业公司减轻债务压力;能够强制股东无偿转让股权,更换有实力股东,真实实现公司复兴;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显著高于破产清偿的清偿比例。二、对某铝业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可利用新投资人投资最高限度的清偿民间债权,最大限度的化解民间债权人中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可使大多职工保留工作岗位,避免某铝业公司职工中滋生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投资人将会在短期内接管,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因关门、倒闭所带来的优良资产闲置浪费与灭失;持续为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与社会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三、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制度的可行性:企业具有优良资产结构,具有持续的生存与发展基础;职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关于申请重整保护的决议,支持企业重整;某铝业公司公司订单不断,市场前景较好,具有招募实力雄厚投资人接盘的基础与可能;当地氧化铝工业在国内占重要地位,对某铝业公司重整提供有利的区位优势;重整程序内,民间拆借债权人将获得显著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四、重整程序相关应注意问题分析: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案件需要审查某铝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的价值和有无投资人等因素;因涉及社会重大不安定因素,重整管理人以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并为宜;某铝业公司可以在重整程序中自行管理经营,但需接受管理人的全面监督;重整计划草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均在该方案中予以规定,需要多轮次的协商谈判;重整期限较短,某铝业公司有可能重整失败。
关键词:重整优越性 民间拆借 重整价值 社会稳定
某铝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司法保护,以求通过该程序达到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避免职工失业以及避免社会资源闲置浪费等综合社会效果。现结合某铝业公司的现状,参照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制定本报告。
一、重整制度(人民法院重整程序)优越性
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设置的一项新的司法制度,该制度设立目的是通过法院审理的司法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已经处于破产边缘但却有重新振兴希望的企业。该制度利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职能,使得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新投资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达成利益的妥协与让步,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的方式将利益协调方案予以确认,并最终达到使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使职工避免失业下岗,使债务人避免倒闭破产清算的综合社会效果。
根据某铝业公司的现状分析,该企业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清算法律状态下。但某铝业公司具有重新崛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相比较于其他企业救助手段,适用重整制度解困某铝业公司的优越性表现在:
(一)能使公司所有社会关系处于“冻结”状态,避免某铝业公司状况持续恶化。
某铝业公司现各方面不断出现恶化趋势,包括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职工情绪难以稳定、债权人串联活动频繁给政府工作组造成极大工作压力、债权额度因利息而增大、某铝业公司社会信誉降低致使复兴难度加大等。如果进入重整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上述各项法律关系均将“冻结”在现有阶段,待各方利益统一协调处置方案统筹规划之后,按既定方案有秩序的实现各方合法利益。
(二)能够利用司法权力审查、理清民间债权的真实情况,利于公平清偿债权。
某铝业公司解困重组的最大难点在审查民间融资债权,而且该类债权极其复杂,其中利息认定、本金余额等均是棘手的法律问题。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管辖所有债权审查的矛盾纠纷,集中依法裁定债权金额。这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破产重整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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